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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维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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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强迁入父母处判决令其迁出

其他2016-07-14|人阅读

余老伯和老伴一起来到法院,请求判决儿子一家搬离其房屋,因儿子赌博将自己动迁分得的房屋输掉后强行迁入,影响了老俩口的正常生活。闸北法院做出了支持余老伯和其老伴的一审判决。

  余老伯夫妇的儿子、儿媳、孙子,因原共同居住的本市xx路棚户区旧房改造,儿子一家三口于1995年分得共和新路房屋一套,老俩口于1996年另分得房屋一套。现儿子一家三口也居住在老俩口分得一套房屋内,其动迁分得的共和新路房屋已于2000年登记于案外人名下。儿子一家三口户籍于1999年迁入本市殷行路。审理中,余老伯夫妇认为,儿子一家三口并非强行迁入的房屋安置人,对该房屋无居住权,且儿子、儿媳均有正当工作,其居住问题可以自行解决,由于自己年老体弱,其合法权益应获得保护,所以请求法院判令儿子一家三口搬离其房屋。儿子一家三口未应诉答辩。法院查明,儿子为归还赌债,2000年将其家庭动迁分得的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并在老俩口面前谎称用于出租,而强行迁入老俩口居住的房屋内。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政策,对公有居住房屋享有居住权的为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变更租赁合同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本案被告于1995年即获得动迁安置分得了共和新路房屋,故三被告并不符合共同居住人的条件,三被告在处分了共和新路房屋后应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现原告作为系争房承租人,明确表示不同意三被告继续居住系争房,则三被告理应迁出系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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