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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欢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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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陈*遗产 张**给岳母

继承2013-09-13|人阅读

所签放弃继承遗产声明有效 曾因争房产告陈**前夫败诉

陈**第二任丈夫与陈**母亲的财产之争终于有了结果。今天上午,朝阳法院通报称,法院已驳回原告张**的诉求。

2007年,陈**与沈永革离婚,2008年和张**成为恋人,20097月,两人在四川登记结婚。

张**说,婚后大舅子常以母亲何女士名义打电话辱骂陈**,虽陈**保证不会因和张**结婚而亏待家里,但其大哥仍不依不饶。

张**称,陈**最终承受不住大哥骚扰,请求与他办理离婚手续,但两人还像以前一样一起生活。

两人约好一起回湖北拿户口本,但临上车前陈**因感觉无颜面对张**父母没有上车,并于三天后自杀。陈**去世后,陈**大哥逼张**放弃遗产,并拿走他租住房屋内财产、他和陈**合买的路虎汽车。

2011年左右,张**得知陈**还有一套房在前夫沈永革那里,遂决定必须要向沈永革追回房产。张**曾因此房起诉沈永革败诉,沈永革表示该房是在何女士的授意下出售,出售房屋所得钱款已经给了何女士。

因此,张**此次起诉岳母何女士,认为何女士在明知他是继承人的情况下与沈永革出售房屋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的行为,请求法院判令他继承房屋出售款108万元。

庭审中,何女士辩称,陈**与张**在成都登记结婚,婚后不足百日即自杀身亡,身后未见遗嘱。

2009年,在陈**的遗产进行分割之前,张**签署《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称放弃对妻子陈**所有遗产的继承权,陈**的母亲何女士系我妻子陈**所有遗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

之后何女士与沈永革签订了《遗产处置协议书》,双方同意以沈永革名义出售诉争房屋,出售款归何女士所有,并于2010年将该房屋出售。

此外,陈**离婚后一直居住在诉争房屋内,和张**举行婚礼后二人也在该房屋内居住,不存在向其隐瞒财产的情况,且其起诉也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

张**签署的《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合法有效。

从声明全文看,张**两次使用所有遗产一词,没有对所有遗产的范围进行限定,更没列举所有遗产排除或包含的内容,将声明中所指的所有遗产理解为被继承人的所有遗产,即包含现在或未来将确定归被继承人所有的全部财产,是通常人的正常理解,不能推定此处所有遗产系指原告当时知道的财产。

被继承人遗产依张**声明已进行处理,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故判令驳回张**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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