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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炜律师
周炜律师
重庆-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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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得知离婚前对方出轨,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

损害赔偿2020-10-28|人阅读

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通民初字第25444号

裁判时间: 2015/12/28

基本案情

1998年4月13日,原告师×与被告黄×登记结婚。双方于1999年4月生育一女黄X3。2014年11月24日,师×与黄×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调解解除离婚,婚生女黄X3由师×抚养。2014年10月5日,黄×与案外人陈X生育一女黄X2。师×起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黄×给付师×精神损害赔偿1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黄×承担。

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黄×在与原告师×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黄×婚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给师×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黄×理应赔偿师×精神损害抚慰金。对师×主张黄×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合本案实际情况,精神抚慰金的数额酌定为10万元,对其主张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黄×辩称其只因帮助陈x故而登记自己为黄x2之父的意见,与常理不符,且黄×在本院释明的情况下仍不申请对其是否系黄x2生父进行亲子鉴定,故本院对黄×上述意见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支付原告师×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师×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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