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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存律师
王存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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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售后公房的法律规定

房地产2012-07-25|人阅读
一、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的对象,应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其同住成年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二、按成本价购买公有职工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足岁的同住成年人。凡承租户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承租人死亡或迁离本处的,应变更租赁户名后,由同住成年人协商确定购房人。三、按94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四、按94方案购买公有住房,登记权利人死亡的,具备可以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死亡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由于按94方案购买公房只能有一个产权人,而其他同住人、工龄人、职级人等均可主张成为产权共有人,但如果这些人不主张这个权利,则产权只归产权登记人所有。所以,在产权登记人死亡后,其它具备主张产权条件的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死亡后两年内提出,如逾期提出,则产权归产权登记人的继承人所有。五、判断是否94方案购房的事实依据为房屋以1994年规定的价格计算,1994年公有住房的出售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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