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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树伟律师
韩树伟律师
山东-滨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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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案件的代理意见

合同纠纷2012-09-12|人阅读

关于******案件的代理意见

*******委员会:

贵委受理的*****诉*******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在贵委审理阶段,作为俩申请人的代理人,现提出以下代理意见,望加以参考:

我方认为,被申请人应双倍返还购房款,理由如下:

一、 被申请人隐瞒未有开发资质、土地是工业用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造成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对于被申请人的以上情况,作为普通的购房者是难以知晓的,但对于被申请人如果具有上述情况,应主动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不能单凭口头说申请人知道以上情况而免责。

二、 我方要求依法双倍返还购房款于法有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我方在被申请人隐瞒相关情况下订立合同,导致我方损失,应按此解释给予我方相应的赔偿。

三、 对于双方诉争的房屋是否是商品房及是否使用上述解释值得商榷。一种意见认为上述解释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被申请人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此不适用上述解释的意见,我方认为需要综合分析。是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从形式和实质来认定。诚然,被申请人虽然字号内没有房地产开发字样,但行为却是开发房地产、设立售楼处,公然进行着商品房的买卖,难道这样的企业还不算房地产开发企业?被售房屋不是商品房吗?既然解释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预售许可证的处罚这样严厉,就应当对不具有开发资质的企业更加严厉。

四、 只有严厉惩戒这种对消费者严重不负责的企业,才能维护市场秩序,建立良好的市场环境。一个企业不具有开发资质,隐瞒土地性质并且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还堂而皇之的设立售楼处,公开销售商品房,以后不知有多少人遭受此损失,如果不加以严厉的制裁,而他企业效仿,我们的社会环境将会造成什么样的损失。

希望贵委查清相关事实,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裁决,给社会一个公正的裁决,让我们共建在一个充满诚信的社会

代理人:**********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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