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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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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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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资格确认问题

其他2014-04-19|人阅读

在现代生活中,随着市场经济不断飞速发展,国家鼓励个人开办公司,有些地方政策还给予优惠及扶助。在利好政策的指引下,部分个人决定合伙或者个人开办公司。但有些人考虑到自身身份不宜公开、规避法律对投资领域的限制等因素,采取了非一般的方式即隐名投资进而成为隐名股东或者投资者。隐名投资为众多的投资人带来了便利的同时,也造成诸多的隐名投资纠纷。在众多的投资纠纷中,争议的焦点就在于隐名投资者的股东资格确认问题。比如投资者出资100万元,而在工商登记中却以另一个人的名字进行工商登记,这样就会产生一些法律风险。因此,隐名股东的概念就被定义为虽然实际出资,但未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记载的投资者。认定隐名投资者是否为股东,是否享有股东权利及资格,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一部分观点认为将实际投资人视为股东,而不论投资人以何人的名义;另一部分观点认为名义上的股东视为投资人,而不论实际投资者是谁。在处理股东确认纠纷案件当中,应综合实际情况进行衡量考察认定,既要考虑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的记载和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等形式要件,也要考虑当事人有没有实际出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及当事人有没有实际参与经营等实质要件。由于隐名股东的存在有悖于交易秩序与安全,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并不鼓励投资者采取隐名股东投资的方式。在实践当中,法院在审理时不会只考虑一个要件,而是既要考虑出资人的利益,也会保护公司制度的良好运行。作为投资者,要权衡考量,不要因一时的贪念便利进行隐名投资,否则会承担更大的风险;如果投资者采取了隐名投资的方式,应当注意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自我保护,比如签订合同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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