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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荣律师
徐国荣律师
福建-泉州
主办律师

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争议2013-01-17|人阅读

一、补不补关键看操作

《劳动合同法》出台前,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因合同期满自然终止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但《劳动合同法》自200811日实施后,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现实中到期终止的几种组合

A 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愿意续签,但劳动者不愿意【不支付】

B 在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愿意续签,但劳动者不愿意【要付】

C 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要支付】

-----------泉州律师穿堂风整理

三、没续签的原因用人单位/劳动者谁举证

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离职了,因补偿金问题发生争议,但是双方都没有有力证据来证明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合同未能续签。怎么处理呢?

司法实践中,应由用人单位对此负举证责任,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0日,通知劳动者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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