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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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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兵律师亲办优秀案件(持续更新中)

刑事辩护2021-01-14|人阅读

个人业绩(刑事辩护领域)

一、被告人完全无罪案件:

1、王某合同诈骗案(审理过程:马兵律师代理本案的一审和二审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无罪,后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期间,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决定不支持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决定,二中院裁定检察机关撤回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刘某某诈骗案(代理过程:马兵律师代理本案的一审审理;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无罪,后蓟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期间,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不支持蓟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决定,一中院裁定检察机关撤回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3、白某玩忽职守案(代理过程:马兵律师代理本案的一审和二审审理;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无罪,后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期间,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不支持河北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决定,一中院裁定检察机关撤回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4、冯某某合同诈骗案(代理过程:马兵律师代理本案的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审理;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合同诈骗罪无期徒刑,冯某某提出上诉,经过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撤销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发回唐山中院重新审理,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一审判决冯某某无罪,后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经过审理,决定支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决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重审,驳回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维持一审无罪判决。)

5、王某某诈骗案(代理过程:马兵律师代理本案的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审理;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某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一年,王某某提出上诉,经过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撤销南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发回南开区法院重新审理,南开区人民法院重审仍然判决王某某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一年,王某某继续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经过审理,决定支持南开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经过律师辩护,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某无罪,该判决为二审判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6、王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代理过程:马兵律师代理本案的一审和二审审理;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笑然无罪,后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将本案发回津南区法院重新审理)

二、被告人部分无罪案件:

1、曹某某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免于起诉;受贿罪被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无罪,最终仅认定贪污罪一罪)

2、李某某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河西区法院经审理,认定滥用职权罪无罪)

3、杨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南开区法院审理,南开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两项事实,律师做部分罪名无罪辩护,最终,法院仅判处一项事实——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

4、某某公司涉嫌伪造金融票证案(经律师无罪辩护,由检察机关行使立案监督职能,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获得成功。)

5、张某涉嫌贪污罪和受贿罪,(西青区法院,经辩护,法院认为不存在贪污犯罪事实,判决贪污罪无罪,另外受贿罪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三、不起诉案件:

1、王某某职务侵占(北辰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2、王某洗钱(河东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本案是在一审判处洗钱罪五年有期徒刑后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经过审理,发现案件事实存在问题,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后一审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并立即释放)

3、卓某某走私普通货物(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决定不起诉)

4、王某走私废物(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决定不起诉)

5、蒋某受贿(东丽区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6、宋某走私废物(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决定不起诉)

7、何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宝坻区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8、赵某某诈骗案不起诉(武清区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四、公安撤销案件处理:

1、王某某职务侵占案(武清区公安分局对王作助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经律师辩护,公安机关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撤销案件)

2、俞某某诈骗案(河东公安分局,俞亚琴涉嫌诈骗107万元,经辩护人辩护,公安机关认为嫌疑人不存在犯罪事实,撤销案件)

3、胡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武清区公安分局,经侦查,武清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嫌疑人无罪处理)

4、刘某某职务侵占案(滨海新区公安局,经侦查,滨海新区公安局以涉嫌职务侵占罪移送审查起诉,在滨海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嫌疑人无罪处理)

五、免予刑罚处罚案件:

1、朱某某玩忽职守(静海区法院判处免于刑罚处罚)

2、王某某受贿(河西区法院判处免于刑罚处罚)

3、高某某单位受贿案(承德市平泉县法院判处免于刑罚处罚)

六、缓刑案件:

1、王某某诈骗(东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四年半有期徒刑,二审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缓刑)

2、杨某走私普通货物(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缓刑、涉案税款约1600余万元)

3、孙某某走私货物(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缓刑,涉案税款约5000余万元)

4、佐藤某某【日】走私废物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缓刑)

5、齐某某走私珍贵野生动物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缓刑)

6、王某某走私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缓刑)

7、肖某故意伤害案重伤(红桥区法院判处缓刑)

8、万某某聚众斗殴案(原塘沽区法院判处缓刑)

9、秦某某贪污案(宝坻区法院判处缓刑)

10、刘某某徇私枉法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缓刑)

11、董某某贪污案(河北省饶阳县法院判处缓刑)

12、林某受贿案(河西区法院判处缓刑)

13、丁某某交通肇事罪(武清区法院判处缓刑)

14、冀某某诈骗罪(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法院判处缓刑)

15、陈某破坏生产经营罪(河西区法院判处缓刑)

16、李某某敲诈勒索罪(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缓刑)

17、王某聚众斗殴罪(南开区法院判处缓刑)

18、丁某某交通肇事罪(武清区法院判处缓刑)

19、张某某抢劫罪(河北区法院判处缓刑,第一被告,个人抢劫五起)

20、刘某故意伤害罪(东丽区法院判处缓刑)

21、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判处缓刑,检察院指控虚开金额700余万元,经辩护,法院认定虚开金额30万元)

七、重罪变轻罪案件:

1、欧某某职务侵占案(河东区法院,检察院反贪经侦查,认定贪污罪、私刻国家机关印章罪、私刻企业印章罪、私刻军队印章罪等四罪,移送审查起诉后,经辩护,起诉时改为职务侵占罪一罪,判处缓刑)

2、于某某诈骗案(蓟县法院审理,本案侦查阶段认定诈骗罪,起诉罪名为贪污罪,最终法院判决行贿罪轻罪)

3、唐某非法经营案(滨海新区法院,本案由侦查阶段的诈骗罪重罪改为非法经营罪轻罪)

4、李某非吸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由侦查阶段的集资诈骗罪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一亿元,最终认定自首、从犯,判处六年有期徒刑。)

5、李某某破坏农用地案(原汉沽区法院,本案由侦查阶段的盗窃罪重罪改为破坏农用地罪轻罪)

6、张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和平区法院,经审理,和平区法院将贪污罪改为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改为挪用资金罪)

7、张某贪污受贿案(西青区法院、经辩护,变更主体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事实方面,两起贪污犯罪事实均不予认定;受贿事实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重罪变轻罪。)

8、闫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承德市检察院和宽城县法院,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侦查,涉嫌盗窃(军用)枪支罪(十余只),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将罪名更改为非法持有枪支罪(两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9、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后以集资诈骗罪将被告人王某移送滨海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辩护,检察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到滨海新区法院,最终滨海新区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非法吸收13亿余元,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八、重罪轻判案件:

1、钟某诈骗罪(东丽区法院,电信诈骗涉案金额60余万元,最总认定涉案金额1.5万元,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2、谢某某受贿罪(唐山市路南区法院,涉案金额一百余万元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终认定立功,判处六年有期徒刑。注:当时的法律规定是受贿金额十万元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东丽区法院,涉案金额300余万元,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终认定140余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4、任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南开区法院,涉案金额300余万元,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终认定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5、柏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南开区法院、起诉认定涉案数额4000余万,经辩护重新审计,法院认定涉案金额改为200余万元,判处2年有期徒刑)

6、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90余万元,最终法院认定从犯判处缓刑。注:当时的法律规定是涉案金额50万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7、刘某某非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案(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该案当时受到央视东方时空等多家媒体报道,影响巨大,法院最终认定第二被告人刘某某从犯,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10、李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本案一中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经辩护,高院改判死缓)

11、徐某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滨海新区法院,本案原指控生产销售假药罪一罪,但涉案金额200余万元,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经辩护,被告人涉及两个罪名,但涉案金额大幅度降低,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2、温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罪(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律师做无罪辩护,一审法院大幅度降低涉案数额,检察院指控偷逃税款3000余万元,法院仅认定1700余万元,最终在无罪辩护的情况下法院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13、夏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北辰区法院,检察院指控罪名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由于被告人涉及两个商标,量刑会大幅增加,经辩护,法院判决认定的罪名又改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从而获得轻判)

14、李某走私废物罪(涉案金额4万余吨,数量特别巨大,经辩护,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5、吴某诈骗罪(河南省登封市法院,检察院指控诈骗金额40万元,法院认定吴某构成从犯,判处一年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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