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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5-02-24|人阅读

寻衅滋事罪辩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被告人邓*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本案被告人邓*的辩护人。

开庭之前,我们审阅了本案公诉人提交的全部案卷,听取了被告人邓*对有关问题的陈述,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涉嫌构成寻衅滋事一罪,对该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人邓*2013123日下午两点多,正准备上班时,接到哥哥(另一被告人邓*)打来的电话,哥哥称被人(本案被害人)打了,要求弟弟叫人去帮忙,并且要求带上家伙。被告人邓*打电话向(本案另一嫌犯)伍波和万勇求助,后来与伍波等嫌犯一同进入到案发地点(长沙县湘龙街道三一街区61201#室),被告人邓*在门口遇到(本案证人)李光红,与其聊了几句;但没想到伍波已经在房间里与受害人李如、李显等打了起来,所以,被告人邓*听到房内的打架动静后,随后进入房间内帮忙打架。经过几分钟的打斗,除被告人邓*自己受伤外,受害人李如和李显也受了轻伤。

辩护人对被告人邓*涉嫌寻衅滋事罪名无异议。

二、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实际案情有出入

被告人邓*接到哥哥的求助电话后,不是为了打架伤人的目的才叫上万勇和伍波等人前去案发地点;被告人邓*完全是为了哥哥邓*的人身安全才去帮忙,同时为了防止哥哥势单力薄,被人打伤而吃亏。

被告人邓*和邓*在发生本案被拘捕前一直是正经上班的职工,从来没有违法犯罪的劣迹。公诉机关《起诉书》称邓*与被害人李如李显等发生口角,邓*为发泄情绪而纠集他人解气,实际上是不符合事实情况。本案双方当事人发生打斗,其主要原因有三个:

1、打斗事件是喝醉酒的被害人李如和李显先动手打人挑起事端。

邓*到1201#室去拿工作用工具,刚到门口遇满身酒味的被害人李如和李显等三人阻拦,双方发生口角后,是李如和李显等三人在门前过道中,先将邓*打倒在地;邓*倒地后,顺手在地上摸到一个工具还击,碰到被害人李如的头上,李如头上出现了一个小包,这才有后面的协商赔偿医药费之事。

2、邓*是担心自己一个人协商赔偿过程中会有人身安全问题,才托被告人邓*请人来帮忙。邓*不了解情况,去1201#室之目的是帮忙助阵,防止哥哥再次被打伤。

第一次门外冲突发生后,李光红和张建军组织协商调解过程中,邓*被张建军告知被害人李如和李显是吸毒者,惹不起。另外,协商过程中,邓龙也发现被害人李如和李显均随身带了匕首。邓*如果赔款满足不了被害人李如和李显的要求,可能有人身安全问题。所以,邓*嘱咐邓*带上家伙防身,以备不时之需。

3、在逃嫌犯伍波在本案打斗事件中,出人意料之外地起了激化矛盾的作用,整个局面因伍波而失控。被告人邓*并没有指挥或指使伍波等人去打李如和李显。

被告人邓*并没有指挥伍波等人去打被害人李如和李显;伍波等人带头走在前面;而被告人邓*还在门外过道与李光红聊天,就听到伍波等人与被害人李如和李显打起来的声音。在这之后,被告人邓*才参与到房屋内的混乱打斗中来。

三、被告人邓*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邓*平时一直是老实本份的公司职工,从未有过违法犯罪行为

发生本案打斗事件,是被告人邓虎第一次,也是唯一的一次违法行为。

2、被告人邓*主观恶性小。被告人邓*参与本次打斗,属于情非得已的情形:

首先,哥哥邓*打电话来,说自己被几个人打了,受了欺负,请作为弟弟的邓*速叫人来帮忙。听到是亲哥哥被打,于是向公司请假半天来帮哥哥的忙;

其次,被告人邓*叫万勇等人,本意是为哥哥助阵、帮忙,防止哥哥再次被欺负,但自己还在事发房屋外面聊天,未曾想到伍波擅自就跟被害人李显和李如等打了起来;由于担心哥哥再次吃亏,所以,被告人邓*就参加到打架活动中去了。

总之,一是为保护亲哥哥,二是打斗事件因伍波带头动手,随之局面失控,完全出乎被告人邓*的意料之外;三是被告人邓*是被动参与打斗活动。

3、被害人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引起本次打斗事件,主要是酗酒的李显和李如等三人不让邓*进门,并且先动手将被告人邓*的哥哥打倒在地,挑起事端。其次,被告人邓*并未指挥或指使万勇等动手打人,局面失控是伍波擅自动手造成的。

4、被告人邓*认罪态度一直很好,能如实交代罪行,非常后悔自己打架冲动之举。

一是(参见《到案经过》)被告人邓虎在长沙县网吧始终配合传呼、抓捕,没有拒绝、阻碍、抗拒和逃跑行为;二是积极如实供述自己的参与打斗的行为和过程;三是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案。

5、被告人邓*在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情况下,仍筹借了8000元赔偿被害人医药费。

被告人邓*是家中唯一劳动力,上有两位久病的父母(父母都有严重的椎间盘突出症,父亲基本丧失自由行走的能力),岳母跟随妻子徐*长期在长沙治病疗养(重度糖尿病上半年治病花了约8万元,其并发症导致眼睛未保住,瞎了一只,身体溃烂、脚趾截断),即使医院下了《病重病危通知单》,因无钱治疗,只得由女儿徐珍军照料。被告人邓*还有一个两岁的女儿邓孝芸,时时都需要有人照看。

被告人邓*因打架被抓后,没有经济收入,家人重病都没钱治,能借到8000元支付给被害人李如和李显已经是想尽了办法,尽其全部能力了。

6、当时1201#室局面混乱,公诉机关并无任何证据显示被告人邓*将被害人打成轻伤。被告人邓*与对方受轻伤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据被告人邓*回忆,打斗房间认识的人少,本方的只认识万勇和伍波,其他人分不清立场。被告人邓*拿着棍还未开打,铁棍就被人抢掉了,并肯自己头和手被铁棍打伤。

被告人邓*与被害人素不相识,无怨无仇,没有必要打伤被害人;参与打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哥哥,同时,有正当防卫的成分。

7、被告人邓*自身有心脏疾病,症状表现为心率过缓和不齐、早博、左室面高电压,不适于长期呆在监所。

被告人邓*家里急有个男劳动力,既能像以往一样创造收入,又能分担妻子的家务。

被告人邓*家人,除了妻子徐珍军外,都是需要有人照料的。而且,被告人邓*本身有心脏疾病,希望法院能考虑到被告人邓*危害社会的能力极小。

综上,我们认为:被告人邓*涉嫌的寻衅滋事罪符合从轻、从宽处罚的情形。

我们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根据被告人邓*行为情况从轻判处。

辩护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黄健律师

2014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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