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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现伟律师
许现伟律师
河南-洛阳
主办律师

许律师在洛阳晚报主持解读的建筑房产法律问题问答

其他2012-08-27|人阅读

洛龙区某建筑公司:我公司通过招标程序获得某单位发包的工程,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发生争议,协议不成欲诉诸法院,请问我公司能否要求依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追究发包单位的有关责任?

律师答复:来信涉及承揽合同的那些法律规定可以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应首先注意四点。一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是一种承揽合同,但有特殊性;二是在双方建设工程合同中有约定的,约定优造适用;三是双方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应优先适用法律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即特别优先;四是双方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情况下,法律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也无具体规定时,再适用法律关于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根据《合同法》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主要表现在:(1)《合同法》第253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押解除合同。对于这一条,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主要工作即主体结构施工必经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外,其余可以适用。(2)《合同法》第245条,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这一条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可以将其承包的辅助工作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且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负责。(3)《合同法》第255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因此,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提供材料的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发包人或者工程师检验。(4)《合同法》第257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一条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也应适用。(5)《合同法》第265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一条在建设合同中,承包人应当妥善保管发包人所提供的材料以及自己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6)《合同法》第267条,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条也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即共同承包人应当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后有一点是需要特别强调的,关于《合同法》第268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对于这一条不应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综上所述,你公司可以安装法律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选择适用优势条款追究发包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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