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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斌律师
王玉斌律师
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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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格不和,感情质量下降,是离婚的重要原因。

婚姻家庭2012-08-23|人阅读

性格不和,感情质量下降,是离婚的重要原因。

其实,离婚原因的绝对分类是不存在的,性格不和,也会导致婚外情的发生,也必然导致感情质量下降,在没有“第三者”介入的前提下,双方走向分手。

其一:现代都市工作压力大,平日奔波于工作,彼此缺乏交流,心距越来越远,最终感到陌生。

其二:一方追求脚步不止,而另一方停滞不前,造成落差。

其三:由于对于金钱物质支配方式观点相左,导致离婚。

其四:着重事业发展,荒视对配偶的呵护,脾气容易爆怒,心灵的原野干涸后,感情自然会产生裂缝,在追求真爱的理由中走向分手是必然的后果。

我们正越来越多地面对着这样一些客户:她(他)们之间没有第三者,没有家庭暴力,没有性无能,不存在传统离婚原因的种种理由,更不会具有《婚姻法》四十六条法定判离的四种情况,但却因“性格不和、生活难以为继”为由离婚。作为专业的婚姻律师,我完全可以理解这些当事人的心境,但法官心态往往以“社会为本”,很难就此支持原告的诉求,因此,这类离婚案件,往往是协议离婚或二次诉讼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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