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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军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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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八---十)

婚姻家庭2014-09-09|人阅读

离婚律师(八)

对于沪上女子的问题,大伙可能已经有些等得不耐烦了。

那么,好吧!沪上女子现在已经是没有选择的只能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我们来看看二审法院的观点吧!结婚登记中确实存在瑕疵,即双方没有亲自到场。但这只是行政程序上的违法,并非实质性违法。要认定婚姻无效,其适用的法律是《婚姻法》。该法明确规定了四种无效的情形(离婚(三)中有描述),并不适用本案。不能认定婚姻无效。一审判决的逻辑混乱,对于“无效婚姻”是应当认定无效,一旦认定无效,从一开始就无效,和“撤销”是两回事。对撤销,《婚姻法》规定的情形是“胁迫”,本案也不存在“胁迫”,撤销从法律上看,应当是从撤销之日起失效。为此,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在我们中国,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好象中级法院的水平总是比基层法院高,而高级法院又比中级法院高,依这样的逻辑,最高法院的水平那就最顶尖了。

大伙现在应当明白“无效”,“撤销”是咋回事了吧!这在民法、合同法中同样如此。

那么,是否可以用讲述银花事件中的“侵权”的招数呢?不能。因为,“代别人”结婚(领证)的行为,并没有“侵犯”了B母及小BB原配丫。

好了,不多说了。咱们还是来说说“选男人、女人”结婚的问题吧!

有一个小国家叫“乍得”,有一个民族叫“沃达贝”人,他们经常会举办一些选美比赛,但这个比赛和其他地区的选美比赛不同,参赛选手全部是单人男子,裁判全部是女子。大伙、尤其是男人是不是觉得很别扭?要俺说,这才应当是人类社会的常态。我们都知道,俺们通通是“动物”,只不过比普通的“动物”高级。在动物社会中,大多数的动物都是雄性漂亮鲜艳、雄壮。公鸡鸡冠多漂亮、公狮的宗毛多帅气。雌性动物一般都是光秃秃的,一点美感都没有。所以,这叫“雌追雄”。

这几天正好是“开学季”,据说已经连续三年招收本科、硕士、博士女生大大的超过了男生。现在出了一个名词叫“公主班”。全班统统是女生。我想,过几天极有可能会有专家出来说,现在高学历的剩女已经很多了,下来可能还会更多。一般女人喜欢找比自己学历高的男人,而男人则喜欢学历低女人。这是现状,但在现实生活,不管是那个层次的男女,统统都是“男追女”,香港人还称之为“泡妞”。当然,可能ΟΟ后会发明“泡仔”。

我们应该改变观念和习惯。事实上,应当是“女追男”,除了上面讲的雄性帅气外,还有就是更能忠诚于爱情和婚姻。这一点尤其在江南女子(当然也包括男子)表现的尤为明显。当然,俺说的江南特指苏南、浙北和上海。

为啥?照例,说个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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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9.3

离婚律师(九)

昨天我讲过,“女追男”除了“男”的雄性及帅气外,更重要的是利于爱情和婚姻的忠诚。举两个极端的事例。应该是在80年代的中期,好象也是这个季节(秋天)。当时,我记得上海电视台就两个频道,8频道和20频道。它们几乎同时在新闻中播出一件轰动全国的抢银行杀人案。这个人叫于双戈,是上海海运局的一名乘警。据说,他在那天的中午时分,敲开了虹口区工行某储蓄所的后门。当时,储蓄所中仅一人,开门后这位女职工被枪口对着,但她依然启动了报警,并大喊:“抢银行啦”。于手中的五四式手枪响了。女职员的脑浆流了出来。于双戈分文未取跑了。该案轰动全国。上海滩大名鼎鼎的刑警端木出也马了。

于双戈是住在上海虹口棚户区,俗称“下只角”的一名帅气精干的小伙子,此人从小被伯父领养,高中毕业当了乘警。虽说当时“严打”已开展,但“下只角”的年轻人依然喜欢在江湖上“混”。我们称之为“白相人”。他们倒卖外烟,紧俏票证及国库券。可能因为这个原因,案发前2个月,他被调离去当了公交车的售票员。于是,偷了两只五四式手枪及199发子弹。

俺重点并不想说于双戈,倒是想说说他的“女朋友”,文化人称之为“未婚妻”,叫蒋佩玲,顺带还有他的一个“小朋友”,叫徐根宝(当然不是那个徐根宝)。于案的庭审,上海进行了庭审直播(应该是中国第一次公开的庭审直播)。上海当时是万人空巷。庭审结束后,立刻流行了一句话“娶妻要娶蒋佩玲,交友要交徐根宝”。于双戈就是蒋佩玲选的男人。

对于徐根宝,俺就不多说了。于双戈虽然是在上海“下只角”长大的,其可能是苏北人或者山东人,我记不清了。蒋佩玲则是正宗的“上海妹妹”,其祖籍是浙江宁波。曾经有一个时期,在上海、苏州等地“上只角”和“下只角”是经纬分明。但是蒋佩玲选择于双戈应该是不错。俺说过,不安分的男人,成功的机率大概是69%,于双戈当时正好处于“转型”时的上海滩。如果没出这桩事,今天的于双戈可能是警界的处干,或者下海经商,现在可能是一名优秀的商人。好了,于双戈是60后。

俺说了半天,可能大伙要问,为什么会流传“娶妻要娶蒋佩玲”?

在电视直播的法庭上,蒋佩玲说过这样一段话,大意是:于双戈是我的男朋友,他犯了事,虽然是死罪,我做为他的女朋友,应该把他藏起来,应该帮助他逃掉,我不帮他,谁帮他,毕竟我们是在谈朋友。

这段话,怎么样?就是放在今天,从法律的角度上看,也是很有深刻内容的。

人们普遍认为,上海男人“惧内”,其实整个江南地区的男人都“惧内”,为什么“惧内”?

那是因为江南地区的女子能干,出入“厅堂”机会很多。于是,自家的男人相对也就不那么神气了。钱仲书先生是洋博士,他眼中的社会应当是上海的“上只角”。所以他在《围城》中写了几个女人,俺总结了她们的智慧为“苏文纨”式,“孙柔嘉”式和“鲍小姐”式。当然,唐小姐还算不上女人,只能是“女娃娃”。她们一律都是主动的“选男人”,而不是“被男人选”。另外一个层次的蒋佩玲,可能我们会将其归入市井层次,虽说于双戈被枪毙,但她在法庭的话,可能也只是江南地区的女子能说出来。反过来呢?或者是新上海人,新苏州人,新宁波人呢?

请关注“离婚律师”(十)。

2014.9.4

离婚律师(十)

昨天,俺说了“上海妹妹”蒋佩玲,大伙感到很神奇,尤其是80后,他们似乎从来都不知道“于双戈案”,也不曾听说俺说的“泾渭分明”。但是俺总是感到有些偏离“离婚律师”的主题,想想还是回到“主题”上吧。

所以,俺还是要从法律的角度来开聊。今天俺说“婚姻中的权利”。2001年,那个时期是个“权利”漫天飞的年代。咱们的邻居浙江有个“浙妹妹”,她的新婚丈夫同样犯下了杀人的刑案。很快司法程序走完,照例是死刑。那个时候的“死刑复核权”还在省高级法院。在“复核”过程中,这位“浙妹妹”提出一个“惊人之举”,要求怀上丈夫的孩子。她认为这是法律必须保障的“生育权”。在四川,有个“川妹子”因车祸造成嘴唇多处受伤,每次与男人亲吻时都很痛苦,她认为被告侵犯了她的“亲吻权”,必须单独就此项权利进行赔偿。

当然 一位80多岁的老者与一名东北的少妇结婚后,少妇常拒绝与某同房。于是老者毅然将该女子告到法庭。要求法律保护他的“同居权”。媒体是很高兴的,马上发明了一个名词叫“性福权”。

这种事情的发生,一定不能少了专家。比较经典的表述是:夫妻两人,男人有生育权,女人也有生育权,既然是权利,那么从法律的百度,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如果男人要行使生孩子的权利,而女人则表示放弃。这个权利怎么办?目前,是法律的空白,最好尽快立法解决此类问题。

娘希匹,这几天就是中秋节了,怪不得“常回家看看”被立法了!要俺说,这些问题很简单,不过就是“走路是你的权利,睡觉是我的权利,两者并不矛盾。只有当走路走到别人睡觉的房间。睡觉睡到了别人的床上,这个时候的“权利”才发生“冲突”。

那么,为什么睡觉会睡到别人的床上?为什么男女双方已经签订合同可以睡到一张床上,会发生她的床和他的床呢?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那么,下面咱们来看看,一个叫梅女的湖北女子,她是个新上海人,是如何充分行使自己权利的?

关注“离婚律师”(十一)。

201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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