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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文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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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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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际用工,不构成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2017-03-29|人阅读

未实际用工,不构成劳动关系

——劳动者虽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因无实际用工行为,应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标签:实际用工 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员工张某将其人事单干转移至甲公司后出国,再次期间未为甲公司提供劳动,甲公司亦未为其支付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后张某回国应已超过退休年龄却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为由提起仲裁,要求甲公司赔偿因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由提出仲裁申请。后仲裁裁定不予受理。后提出诉讼,进入一审。

法院认为:经过一审,法院认为,张某虽将其人事关系虽转移至甲公司,但在近20年时间里甲公司从未为其安排工作及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张某亦未实际为甲公司提供劳动,双方之间并未建立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甲公司也没有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法律义务,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劳动关系确立除双方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外,还需确保: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均为适格主体,且劳动者事实上为用人单位提供有偿劳动、成为其内部成员并接受其管理,即用人单位存在用工行为。一般实务过程中,是通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凭证或记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或代扣代缴个人收入所得税记录、招聘登记表或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工作证或服务证等表明身份的证件、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根据具体情形综合作出判断和认定。

法规索引:

1、《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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