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郭广平律师
郭广平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公房租赁与一般房屋租赁的区别

其他2015-05-21|人阅读

公房租赁与一般房屋租赁的区别

房屋所有权证是所有权人享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明,而公民对公有住房享有使用权则表现为房屋产权单位与实际使用人签订房地产租赁契约,此租赁关系与作为债权的一般房屋租赁存在较大的差异,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1)租赁主体的特殊性。公有住房分配制度与一定的身份相联系,自管公房通常是由本单位分配给本单位职工的,而直管公房是由城镇职工提出申请,房管部门根据相关政策标准进行分配的。而一般的房屋租赁主体无身份上的限制,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能成为租赁关系的相对方。  2)租赁成立的行政性。公有住房分配实行整个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调拨, 不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而一般的房屋租赁关系的成立基于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合意,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不带有任何强制性质。没有一个机构或自然人能任意取消公有住房使用人的租赁权。

3)房屋租金的福利性。公有住房的租金不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而是由专门的管理部门制定统一的租金标准,任何产权人都不得随意多收或少收,租金的数额远低于市场水平,甚至不够房屋维修需要,体现了公有住房的福利性特征。而一般的房屋租赁,租金按照价值规律,参照市场普遍行情,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的。 4)租赁期限的长期性。公有住房承租关系一旦确立后,其租住权利可永久持续而不可剥夺。 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可以无期限居住,死亡后承租权甚至可以由家庭成员承继。而一般的房屋租赁的期限是由双方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应续订租赁合同,当事人未有书面协议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可随时解除租赁关系。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