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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广平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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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工购买拆迁范围内公有住宅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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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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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市职工购买拆迁范围内公有住宅补充规定
京国土房管方字〔
2001
〕
1286
号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房地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房改办,各市属单位房改办,各有关自管房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职工购买拆迁范围内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方字[
2001
]
1281
号),制定了《北京市职工购买拆迁范围内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1
年
12
月
21
日
根据《北京市职工购买拆迁范围内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和筒子楼管理办法》(京国土房管方字[
2001
]
1281
号),对北京市职工购买拆迁范围内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和筒子楼(含合居住房,包括合居成套楼房,下同)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按成本价出售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和筒子楼的计价公式为:
实际房价=[(成本价-标准价高限×年工龄折扣率×夫妇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
1
+调节系数之和)×(本套房屋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分摊系数)+装修设备价]×(
1
-已竣工年限×
2
%)。
以上计算公式中
2001
年城近郊区(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出售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的成本价为每建筑平方米
1560
元;标准价高限按成本价的
94
%计算;工龄折扣率为
0
.
9
%;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工龄计算到建立住房公积金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工龄计算到
1999
年;住房折旧年限按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已竣工年限超过
35
年的,按
35
年计算,合居成套公有住宅楼房已竣工年限超过
30
年的,按
30
年计算;单户购买平房、简易楼和筒子楼的面积按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计算,购买合居成套公有住宅楼房的建筑面积可以按使用面积乘
1
.
333
计算,也可以按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计算,二三户合用的房屋公用面积、设备按户分摊,四户(含四户)以上合用的房屋公用面积、设备不计价,合居房购买房屋建筑面积=(本套楼房建筑面积-居室面积之和)×分摊系数+居室面积,平房院内合用厕所不计面积;
2001
年提前付款月折扣率
0
.
1875
%。
二、出售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和筒子楼的调节系数按以下规定执行:
1
.地段调节系数、简易楼和筒子楼的楼层调节系数、窗口朝向调节系数以及院落是否
7
平方米(含)以上、有无暖气、有无管道燃气的调节系数和装修计价标准均按京国土房管方字[
2000
]第
302
号文件执行。
2
.屋面为琉璃瓦、筒瓦、合瓦、陶瓦、水泥瓦、铅铁瓦、石棉瓦、石板瓦、水泥板、加气板的,系数为
0
%;屋面为各种棋盘心、仰瓦灰梗、干楂瓦的,系数为-
2
%;屋面为灰顶、干挂瓦的,系数为-
4
%。
3
.窗户为双层玻璃窗、铝合金窗的,系数为
4
%;窗户为玻璃窗的,系数为
0
%;窗户为部分玻璃窗的,系数为-
2
%;窗户为纸窗的,系数为-
4
%;窗户过小或只有天窗的(不计窗向),系数为-
6
%;不直接采光的,系数为-
6
%;无窗的(不再减不直接采光及无纱窗),系数-
10
%;无纱窗的(有纱无窗扇折半),系数为-
2
%。
4
.地面为细木地板、美术水磨石的,系数为
10
%;地面为普通木地板、普通水磨石、花砖、地板革、马赛克、彩色地砖的,系数为
6
%;地面为水泥地的,系数为
0
%;地面为砖地、焦渣地的,系数为-
4
%;地面为碎砖地、土地的,系数为-
6
%。
5
.内墙面为木板、瓷砖、马赛克等护墙或塑料墙纸的,系数为
8
%;内墙面为全部油漆墙的(部分油漆墙折半),系数为
4
%;内墙面为普通灰墙或喷浆的,系数为
0
%;内墙面无白灰罩面的,系数为-
4
%。
6
.顶棚为油漆彩画顶、装饰吊顶的,系数为
4
%;顶棚为灰顶(含楼板构缝)油漆望板、胶合板、刨花板的,系数为
0
%;顶棚为纸顶、席顶、苇顶、砖拱、槽型板顶的,系数为-
4
%;无顶棚的,系数为-
6
%。
7
.平房、简易楼和筒子楼屋内无上、下水系数各为-
2
%;平房院内无上、下水和简易楼、筒子楼楼内无上、下水系数各为-
4
%(不再计算屋内无上、下水系数)。
8
.平房、简易楼和筒子楼屋内无厨房系数为-
4
%,无厕所系数为-
4
%;平房院内无厨房系数为-
8
%,无厕所系数为-
8
%(不再计算屋内无厨房、无厕所系数);简易楼、筒子楼楼内无厨房系数为-
8
%,无厕所系数为-
8
%(不再计算屋内无厨房、无厕所系数);合用厨房、厕所的,系数各为-
2
%。
9
.室内平均高度不足
2
.
5
米的系数为-
4
%。
10
.无保温层的承重外墙厚度不足
24
厘米的系数为-
6
%。
11
.平房有独院的系数为
6
%。
12
.超过使用年限并严重损坏的平房系数为-
10
%。
13
.市、区(县)人民政府所有、并指定有关单位管理的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向职工出售时,均须按本条规定的调节系数执行;机关、在京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组织)自管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向职工出售时,可参照本条规定,并结合本单位房屋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调节系数。
三、
2001
年各产权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和筒子楼按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后,实际售价(不含提前付款折扣)低于每建筑平方米
135
元的,均以
135
元计,合居成套公有住宅楼房实际售价(不含提前付款折扣)低于每建筑平方米
222
元的,均以
222
元计。实际售价按实付总价款除以购买房屋建筑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之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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