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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汉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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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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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安宁市灭门案的律师思考和建议

刑事辩护2013-08-20|人阅读

昆明安宁市灭门案的律师思考和建议

基本案情:2013729日,云南省昆明安宁市连然镇金安巷一个住宅小区内发现一家三口死于住房内,尸体疑似被分解装在冰柜内。父亲50多岁,母亲30多岁,女儿仅有12岁。死者遇害时间还未完全确定,警方正在全力侦破此案,据报道已经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矣某和罗某。经调查查明(来源云南信息报):被害男子今年50岁,他和前妻离异后与被害人罗某重组家庭,并育有一女,今年8岁。犯罪嫌疑人矣某平日与父亲、继母一家人在安宁共同居住,他一直认为父母离异与继母有关,长期对继母、父亲不满,家庭成员之间积怨较深,加之在案发前夕因家庭琐事与继母发生激烈争执,矛盾迅速激化。为此,犯罪嫌疑人矣某多次与好友罗某商议让其协助杀死父亲、继母一家,并着手购买工具、细钢绳等作案工具。

7月22日下午,矣某与罗某在金安巷家中,由矣某用细钢绳将妹妹勒死,随后两人又用同样方式将回到家中的罗某杀害,并将被害人尸体藏匿于床下。当晚,矣某的父亲回家时,矣某谎称其继母、妹妹外出,后两人趁矣某父亲睡觉之机,用刀将其杀害。事后,两人又购买二手冰柜将三名被害人尸体藏于其中。经审讯,犯罪嫌疑人矣某、罗某二人对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从以上报道来看,这个案件的案情并不复杂,侦破也及时。但作为昆明本地律师,对附近发生的案件也一直比较关注,此案当然也有疑点和律师值得思考的地方。如是什么魔力或力量让20岁出头的儿子向自己父亲、继母、妹妹下手?根据以上查明的案情,说矣某因对父亲、继母不满,家庭成员之间积怨较深,家庭琐事引发本案,这就是犯罪动机。这个说法似乎也合情合理,但作为专业法律人士不足以让矣某杀害三条人命。据报道,这个三口之家也是矣某生活成长的地方,这些年和这三口之家也生活在一起应该有割舍不断的亲情,家人之间有什么血海深仇,这么一点矛盾就可以杀自己最亲的三人?再说一个20岁的小伙,在父母中还是一个小孩,能够与自己最亲的人能够有什么血海深仇?矣某自己生母跟矣某父亲不就是离婚了嘛。父母亲的婚姻恩怨跟矣某又有多大的关系?母亲不至于要矣某替自己出气吧?更不会让自己儿子以杀他全家的方式来替自己出气吧?矣某到底是受什么刺激了?警方是否挖掘了他深层次的真实犯罪动机。恐怕矣某也不会告诉警方动机的真实原因。家属只有委托律师会见矣某,看是否能够告诉辩护律师。虽然罪行很重,但家属以及矣某是有权利委托律师的。灭门案,云南不是第一起,但在安宁市也算是第一起了,从级别管辖上,一审法院肯定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真的想不通,矣某的朋友怎么这么的够“义气”,为什么也参与本案中来,罗某的家属想必也急切想知道到底是怎么回事?

我们律师思考认为,对于这种灭门的故意杀人案件,矣某杀人动机与成长环境是否有关?矣某是否存在心里疾病或精神障碍?悲剧已经发生,矣某和罗某也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但我们也应该要考虑一些社会问题,虽然这些问题一直在研究,但还是阻止不了这样的人间悲剧。

作为社会大众来说,大多数人考虑的是一个社会公义的问题,这种惨无人道的杀人凶手,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是对我们法律人来说,我们更应该关注一个审判公义的问题,任何人在接受法院的判决之前,都不应该确定为有罪并处以刑罚。

  案发生后,一些人认为,矣某残忍杀害至亲,很可能患有精神病,在情绪失控的状况下杀人。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有各种各样的考虑,但从根本上来说,精神病人的犯罪不符合犯罪构成四个要件上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因素,因此,其在不能辩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的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没有对精神病的司法鉴定进行一个强制性的规定是程序中的一个缺陷,不论从刑法规定出发,还是从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出发,对有明显不符合常理犯罪的人进行司法鉴定应当是一个必要的程序环节,我们司法机关不能单纯的考虑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而机械地驳回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的精神疾病鉴定请求。相反,当事人及其律师只要提出精神疾病鉴定请求,相关司法机关就应积极地予以配合。因此,在安宁灭门故意杀人案中,我们有必要运用鉴定这一刑事规则,对矣某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或者作出一个心理报告,从而揭开矣的犯罪动机,并将之放诸于司法审判的过程,确定其刑事责任能力及其相应的社会危害性,给当事人矣某一个公正公平审理的机会。基于这一逻辑下的审判,无论结果如何,都会令当事人心服口服,这是法律公义的需要,也给社会大众一个公平公正交待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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