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提出撤销婚姻请求的时间,并非什么时间都可以,法律规定受胁迫的一方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若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当事人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受胁迫方需要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如下材料:
本人的身份证和结婚证;
公安机关出具的解救证明、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受胁迫结婚内容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