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范进丹律师
范进丹律师
贵州-贵阳
主办律师

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其他2013-09-03|人阅读

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聂* ,男,汉族,1981年10月15日出生,四川省胡蔺县人,现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不服温岭市公安局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在2013年7月5日作出温公交认字{2013}第00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事实及结论,现依法申请复核。
申请事项
  1.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温公交认字{2013}第007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 依法认定王* 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 承担此本事故的次要责任,聂* 、杨* 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3. 依法对聂* 进行伤情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经过
2013年6月23日18时30分许,张* 驾驶的浙JR***7号小型普通客车途径石松一级公路15KM+100M处(城东街道隧道内)时,与王* 驾驶的浙J***81轿车发生碰撞,然后王* 驾驶的浙J***81轿车又撞上站立在椒江J75651号燃油助力车旁边的杨* 、聂* ,造成杨* 经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聂* 重伤(没有做伤情鉴定)的交通事故。
被申请人认定张* 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 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聂* 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杨* 自身负次要责任,郑富和无责任、刘明军无责任、李忠平无责任、穆志智无责任
  二、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错误
1、聂* 、杨* 并不是站立城东街道西岙咀隧道内的椒江J75651号燃油助力车旁边,从椒江J75651上的损坏处可以看出车辆存在发生碰撞,从杨* 被撞离本车二十多米处外,聂* 被撞伤的程度,后车的时速应当在较高的情况下与椒江J75651燃油助力车发生碰撞,才会导致聂* 重伤、杨* 死亡的结果。如果在人、车分离的情况下,并且是由后面两辆车辆追尾后再撞伤站立的杨* 、聂* ,也许就不会是现在的结果。显然,聂* 、杨* 并不是站立城东隧道内的椒江J75651号燃油助力车旁边被撞,而是在行驶的过程中被撞,被申请人认定聂* 、杨* 是站立松一级公路15KM+100M处(城东街道西岙咀隧道内)椒江J75651燃油助力车旁应当是错误的 。
2、被申请人认定张* 驾驶的浙JR***7号小型普通客车未与王* 驾驶的浙J***81轿车保持车距,导致两车发生碰撞,然后王* 驾驶的浙J***81轿车又撞上站立在椒江J75651号燃油助力车旁边的杨* 、聂* 是错误的。如果是张* 驾驶的车辆与王* 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那么应当是张* (后车)的车速较快,王* 驾驶的车(前车)低速行驶或者停止的情况下才能发生追尾这种情况。被申请人在分析事故成因的时,却是认定张* 驾驶的车辆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车距,驾驶时未注意路面安全,导致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王* 驾驶的轿车未降低时速行使,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按照被申请人认定的事故成因,两辆车辆在没有其他外因的条件下是不可能发生追尾的。后车并没有高速行驶,前车是高速行驶的,即使没有保持安全车距,也不可能发生追尾,申请人的成因与结论存在矛盾。很明确,王* 驾驶的浙J***81轿车在高速行驶的的情况下撞上的前面聂* 驾驶的椒江J75651号燃油助力车,后面张* 驾驶的浙JR***7号小型普通客车未保持安全车距,避让不及与王* 驾驶的浙J***81轿车发生追尾。因此,被申请人认定张* 驾驶的浙JR***7号小型普通客车未与王* 驾驶的浙J***81轿车保持车距,导致两车发生碰撞,然后王* 驾驶的浙J***81轿车又撞上站立在椒江J75651号燃油助力车旁边的杨* 、聂* 是错误的。
三、责任认定错误
1、被申请人认定张* 负主要责任、王* 负次要责任是错误的,此次事故主要是由于王* 驾驶的浙J***81轿车的高速行驶,撞上的前面的由聂* 驾驶的椒江J75651号燃油助力车,然后又与后面张* 驾驶的浙JR***7号小型普通客的车辆发生追尾,张* 驾驶的车辆并没有直接与聂* 、杨* 发生碰撞。因此,此次事故王* 应当负主要责任,张* 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被申请人认定张* 负主要责任、王* 负次要责任是错误的
2、被申请人认定聂* 负次要责任是错误的,聂* 没有违反规定驾驶车辆,并且车辆并没有停放,而是由于后面的车辆车速较快发生碰撞引起的交通事故,聂* 对此次事故不应当承担责任。因此,被申请人认定聂* 负次要责任是错误的。
3、被申请人认定杨* 自身负次要责任是错误的,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认定杨* 在隧道内(一级公路)停留。然而,杨* 是乘坐聂* 驾驶的椒江J75651号燃油助力车发生的事故,杨* 并没有在车道内停留。也没有停留的必要性,杨* 并不是行走通过其隧道,而是乘坐聂* 的车辆进入隧道,杨* 作为乘车人不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因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认定杨* 负次要责任是错误的。
综上诉述,王* 违反规定高速行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确定事故责任原因和划分的交通事故责任是错误的,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特贵局申请复核,故请依法确定事故责任原因,重新划分交通事故责任,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二〇一三年七月七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范进丹律师
您可以咨询范进丹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