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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五大亮点解读

常年法律顾问2020-05-02|人阅读

202051日,既是第70个中国劳动节,也是第130个国际劳动节,更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行的第1天。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由国务院公布,共计六十四条,宗旨是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劳动者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该条例既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重要精神,又结合国情、实务,增加了制度创新。本文围绕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政府负责制度、工资清偿与追偿制度、用工实名台账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保证金制度五大亮点展开,有利于广大劳动者朋友对该条例有更直观、更全面的理解。

(一)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劳动用工领域建立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尤其是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先评优、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二)政府责任制度

政府责任制度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首问负责制”,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二是“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执法部门通过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

(三)工资清偿与追偿制度

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或者用工单位通过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招录农民工,拖欠工资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或者用工单位清偿,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支付后,可以依法追偿。

工资清偿与追偿制度更直接的体现是单位出资人的连带义务: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四)用工实名台账制度

用人单位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涵盖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本人签字等内容。

(五)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保证金制度

该制度在部分省、市工程建设领域已有有益探索,这次是正式写入条例,并更加细化: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施工总承包单位除了需要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还需要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尤其是分包单位或者转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均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当然,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从五大制度亮点,不难发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始终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立足点,体现着社会主义制度和分配方式的优越性,也反应出我们国家在探索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决心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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