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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峥民律师
樊峥民律师
陕西-西安
主办律师

杨某某与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其他2015-11-09|人阅读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某于201411日与李某某签订《租赁合同》,将其房屋出租给李某某,租期一年。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被告一直使用房屋,但没有继续支付房租。原告于2015616日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房屋租金及经济损失共计60000元。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原告于2015623号提出保全申请,对被告部分财产申请保全。

【代理意见】:

原告方称:1.租赁合同期满后,双方虽未续签合同,但被告实际占有并使用房屋,双方依法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原合同继续有效,被告应按照原合同标准支付租金。2.由于被告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基于此,原告于2015610日向被告发出《房租催交及租赁关系解除通知书》,并给被告5日履行期,被告依然未支付租金。原被告双方租赁合同依法解除。

被告方称:租赁原告房屋后,由于修路围挡导致其无法经营,更无法及时搬出,其损失巨大。原告诉请无道理。

第三人柴少刚称,该房屋是其与李某某共同出资租赁。意见与被告相同。

【判决结果及依据】:

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承担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产生的房屋使用费损失3万元。法院认为,原告房屋被占用,索要房租合情合理,而被告在租赁房屋时对即将修路不知情,因此双方均无过错,故做出此判决。

【樊峥民律师意见】:

本案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因为被告的拖欠房租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出租房屋、收取租金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可依程序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原告主张有理有据,必然能得到支持。

【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109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合同法》第226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判决文号】: 未央区人民法院(2015)未民初字第0403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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