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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居秀律师
张居秀律师
广东-深圳
主任律师

离婚时,保险如何分?

离婚2019-06-25|人阅读

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投资的观念也逐渐加强。保险,不像股市、期货的风险那般高,也不会如银行存款收益那样低,以其既能分摊风险,又能分享红利的优点,越来越成为人们投资的青睐对象。那么婚姻期间购入的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在离婚时又要如何分割呢?

案情

何女士与赵先生于1992年1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婚生女儿小赵。在婚姻期间,赵先生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了5份人身保险,其中一份保险的被保险人为赵先生,受益人为小赵,其余保险的被保险人为小赵,而受益人则为法定、赵先生或小赵,5份保单的现金价值合计约60万。现何女士和赵先生因离婚财产分割诉至法院,何女士要求分割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

争议焦点

1、人身保险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2、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为未成年子女的保单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一、概念梳理

1、保险费、保险金、保险现金价值

说到保险,大家都知道是规避风险的手段,但对保险中的各种金额和费用却总弄不清楚。下面我就为各位作简单的梳理。

《保险法》第2条规定:保险费为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而保险金,则是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的给付责任。而关于保险现金价值,虽《保险法》中有提到,但并未对其定义作规定,通过分析案例可知现金价值是指投保人退保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这部分金额并非缴纳的保险费,还有扣除相应的手续费等附加费用。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保险法》第10条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法》第12条则提到: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法》第18条对受益人的定义如下: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二、人身保险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离婚时已取得的保险金(即保险事故或条件已成就)

前文提到,保险金是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个人财产,由于人身保险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因此人身保险中已取得的保险金一般推定为个人财产。虽已取得的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但在离婚诉讼实务中,由于保险关系的复杂性,仍存在不同情形的处理情况。

1、夫妻一方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取得利益的处理

审判实践中,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各类人身保险金,一般应当归取得保

险赔偿金的一方所有。如夫妻一方因人身伤害或因患疾病所获得的保险赔偿,因与其人身密切相关,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或患病后,保险金主要用于受害人的治疗、生活,具有特定的用途,故只能作为个人财产。

但婚姻期间,用于缴纳人身保险的保险费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按其投保的保险费金额的一半补偿另一方。

2、夫妻一方为受益人而非被保险人取得利益的处理

举个例子,刘女士与王先生结婚后,刘女士为其父亲购买了一份人身

保险,受益人为刘某自己。后刘女士的父亲发生保险事故身亡,刘女士获赔一大笔保险赔偿金。不久,刘女士与王先生离婚,王先生主张分割刘女士获得的保险赔偿金,那么该笔保险赔偿金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呢?根据《第8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我国《婚姻法》中并没有明确将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所得的保险金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受益人所得的保险金与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在性质上虽然有相似的地方,都具有人身属性。因此,司法实践中,一方作为他人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所得的保险金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二)尚在履行期间的保险利益或已退保的退保金

1、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对方或双方为受益人的。

离婚时可选择退保,退保产生的现金价值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若选择继续履行,则存在以下两种解决方式:

一方面,可确定由一方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待保险事故发生后产生保险金,再把保险金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交的保险费占所已交纳的全部的保险费的比例分出共同财产后,最后进行分割。

另一方面,直接按保险的现金价值为标准进行对半分割。该解决方式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所作的(2013)深龙法横民初字第990号判决中有所体现,法院的分析如下:保险单的保险利益虽然归被保险人所有,但被保险人在享有保单利益后应当将保险价值的一半补偿对方。虽然保险的财产利益很大程度上是一种预期利益,但保险的现金价值却是能够确定夫妻关系解除结点时的价值,该金额也是按照合同约定能够确定的衡量保险合同价值的标准,与保险合同继续履行所享有的包括保险金在内的各种预期利益无关,因此本院认为依据保单的现金价值来确定保险价值以解决保险权益的分割较为合理,被告应当向原告补偿该份保单在2013年7月30日(离婚调解协议作出之日)现金价值的一半。

2、夫妻一方为投保人并以其亲属或对方亲属等为受益人的。

这种情况视为是对受益人的一种赠与,但受益人对于该项权利只是一种期待权,也不产生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如果继续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离婚后退保,则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则保险金为受益人所有,不产生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三、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为未成年子女的保单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因为婚姻期间为子女投保是十分常见的情况,因此关于为子女投保的保单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此特意拎出来为各位分析。

1、离婚时已获得保险金

审判实践中,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作为受益人的人身保险而获得的保险金,如果该未成年人未死亡,应一律归该未成年人所有,如果未成年人死亡,该保险金应作为其遗产,由夫妻双方共同继承之后,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

2、尚处在履行期间的保险利益或已退保的保险金

一般情况下,由于保险受益人非夫妻双方,且保险仍处于履行期,并未产生保险金,该保险利益仍属于受益人,即未成年子女。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9584号判决中,对夫妻一方要求分割仍在履行期间的子女人身保险现金价值,法院的分析如下:由于该保单的受益人为双方婚生女张某乙,该张某乙拥有该保单的财产价值,该保险已非夫妻共有财产,夫妻一方要求将其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但在实践中,往往会存在投保人继续履行保险合同抑或退保的选择。若一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是否应向另一方补偿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法院的意见更倾向于不需向另一方补偿保险费。如果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因保险利益对夫妻而言是共同的,夫妻即使离婚,其与子女的亲权关系也不会当然消灭,因而已支付的保险费能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与夫妻一方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情形是不同的。如果是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支付的保险费,因该保险的最终利益是归于子女的,与夫或妻另一方并不相关,因此,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也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离婚后的缴费义务则仅由继续履行的一方承担,因缴纳保险费并不属于抚养义务。

若投保人决定退保,则退保的保险现金价值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四、总结

综上所述,前述案例中何女士要求分割全部保单的现金价值并不被法院所采纳,法院的理由如下:其中4份保单的被保险人为女儿小赵,应属何女士、赵先生婚姻期间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其要求分割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还有一份是赵先生在新华人寿为自己投保的保险,何女士要求分割该保单现金价值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当爱情没有的时候,面包就成为了双方互相争夺的标的”,在离婚时的保险分割中,退保并非最优选择,考虑到保险人需要扣除各种费用的情况下,继续履行保险合同的最终收益可能更高。因此在争夺面包时,请仔细考量,毕竟爱情没有就算了,面包还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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