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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赛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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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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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物业费物业擅自断电业主损失有权要求赔偿

损害赔偿2014-05-30|人阅读

业主未交物业费,物业擅自断电,造成损失谁来买单?近日,本律师代理的一起在苏州市吴中区法院审理起物业纠纷,将给你一个很好的启示:业主有权要求赔偿。

被告系吴中区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原告系小区业主。20141月,原告与承租人胡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胡某某居住,在房屋租赁期间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由承租人支付;在租赁期内,原告需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提前15日通知承租人,将收取的租金余额退还给承租人并支付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同日,原告收取胡某某押金、租金等共计6150元。201441日,被告法定代表人潘某某带人至原告处催要物业费,双方协调未成。当晚,被告将私自断开原告户供电。2014423日,原告与胡某某协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原告退还胡某某租和违约金计2000元。后原告诉之法院,要求赔偿租金损失、合同违约金损、精神损失、宽带及食品损失等,共计15500元。被告辩称系原告不交物业费违法在先,原告的各项损失与其无关,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供电部门是供用电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享有合理使用电的权利,承担交付电费的义务。被告作为原告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无权对电力用户采取停电措施。被告的断电行为侵犯了原告用电的权利,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3500元。

律师释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物业公司的停电行为侵犯了原告用电的权利,物业公司具有过错,应赔偿原告受到的损失。原告因停电导致无法出租房屋,造成原告租金和违约金损失,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500元较为合适,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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