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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I号立法修改意见

其它2020-01-10|人阅读

李永尤律师对

《阳江市“南海I号”古沉船及遗址保护规定(送审稿)》的修改意见

阳江市司法局:

根据贵局要求,李永尤律师对《阳江市“南海I号”古沉船及遗址保护规定(送审稿)》的修改意见如下。妥否?请予考虑。

建议人:李永尤律师

2017年11月29日

附:《阳江市“南海I号”古沉船及遗址保护规定(送审稿)》修改建议:

一、建议在第三条的“完整性”后面加上“开发利用的可持续性”。理由:保护、抢救的最终目的是利用,而且是可持续利用。立法上在对此应当加以明确的宣示。

二、第四条第三款的“市文化、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公安、国土资源、规划、民族宗教、环境保护、旅游、园林、水务、渔业、海事、工商、科技、档案等相关职能部门……”改为“市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文化等相关职能部门……”,修改原因:法律条文表达不够简洁扼要。理由:

1、“市文化……等职能部门”既包括了条文已经列举的部门,也包括没有列举的职能部门,即市人民政府的所有职能部门都要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保护工作,为了法律条文简洁,建议只列举参与度较高的、相对重要的几个职能部门即可。按照原文表述,则条文过于冗长。

2、即使列举完所有市政府所有的职能部门,但是除市文物局外,其它职能部门基本不参与“南海I号”的日常管理保护工作,都需要“南海I号”专门管理机构通过市文物局上报市人民政府加以协调,再履行管理、保护职责。列举或者不列举,行使管理、保护的职责和方式基本相同。因此,建议只将参与度较高的职能部门写进来。

三、建议在第八条增加以下内容:“南海I号’古沉船及遗址的旅游门票收入等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所需,其中用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养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作为单独一款,作为本条的第二款。

理由:“南海I号”的门票及其它事业性收入,数目很大。但是本条没有规定门票等收入的用途,建议参考《文物保护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加以明确。另外,《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九条规定门票等收入的用途和比例,建议在此予以明确。

四、建议删除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一句,相关内容可以移到24条第一款作为第三项,并更改为“在水下文物保护区内不得从事危及文物安全的捕捞等活动”。理由:该句规定的是禁止内容,移到24条的“禁止行为”中使本规定结构更加合理、紧凑。另外,移到24条后,因为爆破等作业已经被18条禁止,无需重复规定,故有此更改。

五、建议将第十八条第一句删除,本条剩余内容作为第二款;参考《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增加以下内容为本条第一款:“南海I号’古沉船及遗址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的安全,必须经广东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理由:一、国家或者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进行的其它重大工程建设或者作业可能必须在“南海I号”保护区范围内,规定可以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该类工程或者作业必须履行的手续。二、如果阳江市的重大工程建设在可以确保文物安全的情况下,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也可以进行。未履行严格的报批手续,相关工程建设和作业禁止进行——如此规定具有灵活性,留有余地。

另外,如果修改该条,则第34条应当作相应的修改。

六、建议在第十九条后面增加以下内容:“其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南海I号”古沉船及遗址管理机构同意,报经市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参考广东省实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在本条最后以上内容,以增加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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