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点击查看)。这里总结了《意见》对公安办案提出了9点新要求:
一、权利告知和听取意见
《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
对在非讯问时间、办案人员不在场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工作人员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表示愿意认罪认罚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告知办案单位。
《意见》还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公安机关还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听取意见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
二、通知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公安机关(看守所)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符合通知辩护条件的,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公安机关(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帮助,并为其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提出法律帮助请求的,公安机关(看守所)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意见》还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委托辩护人,拒绝值班律师帮助的,公安机关应当允许,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
三、这种情况不再刑拘不再逮捕
《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对于罪行较轻、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根据犯罪性质及可能判处的刑罚,依法可不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羁押性强制措施仅指拘留和逮捕,所以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比如前来自首认罪认罚没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再刑事拘留,可直接取保候审。
《意见》同时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公安机关认为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不再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对提请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没有社会危险性不需要逮捕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意见》同时规定,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
四、促进当事人和解谅解
《意见》规定,对符合当事人和解程序适用条件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公安机关应当积极促进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对其他认罪认罚案件,公安机关可以促进犯罪嫌疑人通过向被害方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谅解,被害方出具的谅解意见应当随案移送。
公安机关在促进当事人和解谅解过程中,应当向被害方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适用程序等具体法律规定,充分听取被害方意见,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当积极协调办理。
《意见》同时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
五、进行认罪教育
《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同步开展认罪教育工作,但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认罪,不得作出具体的从宽承诺。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处罚的,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卷。
六、移送审查起诉的新要求
《意见》规定,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情况。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中建议人民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并简要说明理由。
对可能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快速办理,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可以集中移送审查起诉,但不得为集中移送拖延案件办理。
对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期间或者重大案件听取意见中提出的开展认罪认罚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七、侦查阶段进行社会调查
《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社区矫正机构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完成调查评估的,应当及时将评估意见提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并抄送公安机关。
八、在公安机关设置速裁法庭
《意见》规定,加快推进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探索在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设置速裁法庭,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进行快速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