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孟翔律师
孟翔律师 在线
广东-佛山
主办律师

发现子女非亲生,可以要求赔偿吗?

离婚2022-07-27|人阅读

基本案情:

小王与小温是大学的同学,双方在2015年在校读书期间确立了恋爱关系。2017年,两人在恋爱期间发现小温怀孕后,经双方家长同意,并在双方家长的主持下,于2017年12月20日举行结婚典礼,并在xx市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8年,小温生育一女,女儿取名王某1,小王对女儿十分宠爱。2021年6月3日,小王、小温因性格不合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子女抚养及教育:婚后生育一女,女儿王某1由男方抚养及教育,女方不用支付子女抚养费及教育费,女方在不影响子女的生活情况下有探望的权利”。2021年12月,小王为了弄清女儿王某1是否自己亲生的,将自己和王某1的血样鉴定样本各一份送到xx公司进行DNA亲权鉴定,2021年12月10日,该公司出具鉴定报告书:小王与王某1亲权关系可能性为0%,根据DNA遗传标记分析结果,不支持小王为王某1的生物学父亲。该结论犹如晴天霹雳,小王深受打击。随后,小王要求小温赔偿抚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但小温一口否认并拒绝赔偿。为此,小王向法院起诉。

争议焦点:

小王发现王某1非亲生子女,是否有权要求小温赔偿抚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

律师观点:

经xx公司鉴定,小王与王某1并无血缘关系,小王对王某1并无法定的抚养义务,小王抚养王某1承担了不应承担的抚养费,小温应予返还。鉴于双方在婚姻持续期间对王某1进行了共同抚养,小温只需返还小王支出的部分,由于小王、小温在离婚时约定,王某1的抚养费由小王负担,小温无需负担,故离婚后王某1的抚养费,应从2021年6月3日起计算至确认王某1抚养权归温某之日止。

关于温某是否应当支付小王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因小王实际对王某1进行了抚养,培养了一定的父女感情,女儿非亲生也给小王精神心理造成伤害,故应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孟翔律师
您可以咨询孟翔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