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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肖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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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法律顾问2015-04-19|人阅读

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

盈律函字(2015)第020

唐山市某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黄先生的委托,指派邵肖锋律师就贵公司与黄先生201518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Y20150108)中采购的钢管出现质量问题,协商赔偿事宜函告如下:

一、根据合同及相关证据显示:

201518日,贵公司销售给黄先生一批价值892000元的钢管。2015119日,黄先生从贵公司提走了该批钢管,该批钢管在贵公司称重并有贵公司找车辆运输到天津港。货物运送到天津港后,据黄先生称,发现该批货物有的钢管壁厚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便第一时间与贵公司的销售经理取得了联系,但贵公司经理称只是个别现象,只要你们的买方没有质量异议就没事,有质量异议的时候再说。于是,黄先生于2015319日,将该批货物运送到缅甸的客户。经缅甸客户技术人员核查,贵公司提供的钢管都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钢管裂缝现象严重且重量也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客户拒收该批货物。于是,黄先生便与贵公司的销售姚经理再次联系,贵公司的销售姚经理不承认为贵公司的产品质量问题,反而称黄先生将该批货物调包。

二、因该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遭到拒收给黄先生造成贵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后,黄先生多次电话与贵公司销售姚经理协商赔偿事宜。但时至今日,未见到贵公司有关人员出面解决问题。2015415日,委托人黄先生亲自到贵单位与姚经理协商,并录音了整个发生质量争议及协商解决的经过。还录制了贵单位其余质量裂缝问题的钢管。证明了贵单位的钢管确实存在壁厚达不到约定标准,钢管因焊接不严出现裂缝等质量问题。听黄先生称贵单位只愿意拿出3000元作为补偿,显然不是解决问题的诚意。

贵公司对客户遇到的问题采取消极态度,甚让我的委托人黄先生感到遗憾。

三、妥善处理彼此争议,积极面对问题并敢于承担责任,这是一个良好信誉的企业所应具有的高尚品质。希望贵公司对因贵公司产品造成的损失积极赔偿。为维护贵公司在市场上的信誉,也为减少委托人黄先生的损失,本律师以促进双方和谐解决彼此问题为根本出发点,慎重而又诚意的向贵公司特发此律师函。

如贵公司在收到本律师函五日内未作出相关表示或作为,本律师视为函告对贵公司无效,我方将依据《买卖合同》依法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以达维权之目的。还望贵公司谨慎考虑。

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

邵肖锋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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