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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劲松律师
程劲松律师
湖北-黄冈
主办律师

离婚协议约定了房产归你所有,就可以高枕无忧吗?

离婚2020-03-30|人阅读

现实生活中,男女经过协议离婚,解决了财产分割问题,女方好不容易得到了房产,是否就能确定地享有房产所有权呢?不一定。女方还应及时要求男方与之一起去房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把房子所有权人变更为自己,以免夜长梦多,否则,男方私下里把房产抵押或出卖给他人,或因经济纠纷,房子被法院执行,房子可能被他人拿去,到时追悔莫及。请看下面这则执行异议之诉案例。

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42

案情介绍:

20087月份,张XX(女)与成XX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房产一套,产权登记人为成XX该房产已办理按揭,归还贷款的钱均由成XX支付,至201209月份止。张XX与成XX20081020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约定房产归张××所有。20118月,成××为某贸易公司向万××6750万元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万××就借贷纠纷起诉,法院判决成××与借款人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即对尚在成××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和变卖,张××此时方才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法院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并请求确认自己为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张XX与成XX离婚时约定案涉房产归张XX所有,但产权登记人一直为成XX,本案执行异议所审查的标的物是房产,应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确认房产所有权人及变动等相关情况。离婚协议书不具有物权变动的公示效力,亦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张XX不能仅以离婚协议书的约定而主张案涉房产的所有权人发生变动。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房产证登记所有人的情况,对第三人成XX的房产依法查封、拍卖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张XX并无充足的理由阻却法院对案涉房产查封、拍卖的执行行为。张XX要求停止对案涉房产查封、拍卖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张××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方面,本案仅凭案涉离婚协议无法发生讼争房产物权变动效力,但张XX可基于离婚协议对案涉房产归属的约定,向不动产登记机关请求变更登记其为房产所有权人,该请求能否实现,取决于是否有足以阻止该变更登记的情形发生,如在按揭贷款未全额偿还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是否同意变更登记等,故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尚不具备直接确认其享有所有权的基础和条件,对张XX请求确认对案涉房产享有所有权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另一方面,离婚协议分割房产发生在借贷和保证事实之前,从两种请求权的性质和内容来看,张XX享有的是针对案涉房产要求变更登记为所有权人的请求权,而万XX享有的是针对成XX的一般金钱债权,张××的权利有优先性,故张XX关于停止对案涉房产强制执行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虽然通过诉讼,暂时保住了自己的财产,但惊魂未定的她,应该得到了一个教训,就是离婚协议虽然分到了房产,不及时过户的话,如果前夫偷偷把房子租了抵押登记,抵给万××,或是与他人签了房屋买卖合同,过户给第三人了,他们都是善意的话,因为房屋登记的使用人只有成××一个人而不是登记为夫妻共同所有,那自己就真的要丢掉房子,竹篮打水一场空了。

维权建议

所以,离婚协议分割财产取得房产的一方,为保证自己的房子不被他人夺去,还得多长一个心眼,多走一步,尽快要求另一方陪自己去房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为防对方说话不算数,最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办理变更登记的时间,和不配合办理的违约责任,如迟延办理一日,须承担违约金多少,私自处分房产的,须赔偿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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