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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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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州
高级合伙人律师

关于对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刑事辩护2020-10-21|人阅读

关于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涉嫌诈骗一案不予批准逮捕的

法律意见书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一案,被羁押在徐州市第二看守所,此案现处于侦查阶段。江苏天根律师事务所接受朱某某的委托,为朱某某涉嫌诈骗一案提供辩护。江苏天根律师事务所指派刘志云律师担任朱某某的辩护人,得知该案件已经移交贵院审查批捕,经会见犯罪嫌疑人及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案情等情况,现结合法律规定提供如下辩护意见供贵院机关参考: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诈骗罪规定如下: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朱某某未参与策划、组织犯罪,仅仅基于对其姐夫的信任,帮助其姐夫进行收款,没有诈骗主观犯意,并且,在代其姐夫收取款项后,当天即全额转出给其姐夫,其本人没有收取任何报酬,其姐夫也从未向其支付过报酬或者感谢费用。另外,据朱某某本人了解,其姐夫的工作是网页运营,并没有从事诈骗等犯罪活动,基于这种认识,朱某某才同意帮助其姐夫收款的。

辩护人认为,朱某某是基于对其姐夫的信任,才帮助其姐夫收款的,在收款后,没有任何截留,也没有得到任何的回报,收取的全部款项均直接转给其姐夫,整个收款行为的发起和收款后的转出,朱某某没有任何的诈骗故意,更没有因收款行为有受益,缺乏诈骗罪主观要件上的诈骗故意,其行为也不符合诈骗罪进行获利的一般表现形式,可能不构成犯罪,为避免冤假错案,不应当对朱某某批准逮捕。

并且,朱某某被抓后,其姐夫已经与公安机关联系自首,愿意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因疫情管控原因,原定73日的航班无法起飞,无法回国及时到案,现在滞留菲律宾,据朱某某家属提供的机票反映,其姐夫应当在2020820日可以回国到案,其姐夫在到案后及时说明情况,应当可以消除对朱某某涉嫌犯罪的可能性。

同时,即使朱某某构成犯罪仅仅作为从犯,也极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朱某某帮助其姐夫收款时间较短,并且均是通过支付宝收取的,绑定的银行卡也是固定的,其收款的完整记录已经被公安机关掌握,对于其本人的侦查活动已经告一段落,基本事实已经查清,没有继续羁押逮捕的必要性。

另外,诈骗罪不属于严重危险性的暴力型犯罪,其社会危险性较低。朱某某本人也无犯罪前科和违法记录,不予批准逮捕并解除羁押,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没有现实危险性,不会导致其社会危险性的增加。朱某某亲属自愿为朱某某的取保候审提供保证,也可以提供资金担保,并自愿负责监督朱某某遵守取保候审规定,朱某某本人也愿意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的所有规定,严格约束自己。

据此,辩护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涉嫌诈骗一案,不符合必须逮捕的必要条件,采取取保候审更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贵院不批准上海铁路公安局徐州公安处的逮捕申请,以维护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的合法权益,维护刑诉法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

以上意见,诚望贵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江苏天根律师事务所

刘志云律师

二〇二〇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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