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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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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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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杨某某不予呈报批准逮捕的 法律意见书

刑事辩护2020-10-21|人阅读

建议对杨某某不予呈报批准逮捕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公安局某某分局: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一案,被羁押在北京市某某区看守所,此案现处于侦查阶段。江苏天根律师事务所接受杨某某的委托,为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提供辩护。江苏天根律师事务所指派刘志云律师担任杨某某的辩护人。经会见犯罪嫌疑人及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案情等情况,现结合法律规定提供如下辩护意见供侦查机关参考: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合同诈骗罪规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杨某某未参与策划、组织犯罪,仅仅作为公司员工进行工作,由公司按月发给基本工资,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犯意,也无以签订合同形式进行诈骗的行为,缺乏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和以签订合同的形式进行诈骗的行为要件,有可能不构成犯罪,为避免冤假错案,不应当对杨某某呈报批准逮捕。

并且,即使构成犯罪,其作为普通员工,仅仅作为从犯,也极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其现已经被关押近一月,对于其本人的侦查活动已经告一段落,基本事实已经查清,其作为普通员工了解的信息有限,且已经经过公安机关几次讯问交代清楚,没有继续羁押逮捕的必要性。

同时,合同诈骗罪不属于严重危险性的暴力型犯罪,其社会危险性较低。杨某某本人也无犯罪前科和违法记录,不予呈报批准逮捕并解除羁押,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没有现实危险性,不会导致其社会危险性的增加。杨某某亲属自愿为杨某某的取保候审提供保证,也可以提供资金担保,并自愿负责监督杨某某遵守取保候审规定,杨某某本人也愿意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的所有规定,严格约束自己。

据此,辩护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不符合必须逮捕的必要条件,采取取保候审更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不予呈报批准逮捕,并变更强制措施,对杨某某予以取保候审。

以上意见,诚望贵局予以采纳。

辩护人:

江苏天根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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