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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受伤谁负责?

工程建设2015-08-11|人阅读

现在房屋建筑市场都是有资质的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下整个工程,再按不同的工种分包给劳务公司或者包工头,劳务公司或者包工头再招工人进行施工,工人由包工头管理,工资也由包工头发放,那一旦工人受伤,应由谁负责赔偿责任?佛山万林律师所就其代理的一起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案情简介】

20137月,四川**建设工程公司承建了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园*区的工程,四川**建设工程公司与包工头王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签订了《泥工班集体劳务承包合同书》,约定王安承包泥工工作,王安招聘卢某到工地从事泥水工作,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没有参加社会工伤保险。

2014325,卢某在工地作业时从高空坠落致其右手受伤,两次住院,共37天,医疗费由包工头王安支付,受伤前工资每月3867.5元。

卢某申请工伤认定时,四川**建设工程公司佛山桂丹颐景园项目部在用人单位处加盖了公章,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925日认定为工伤,四川**建设工程公司对认定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南海区人民法院和佛山中级人民法院均判决维持了工伤认定结论。20141014经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等级为九级,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

卢某将公司诉至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其交通费、停工留薪工资、鉴定费、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仲裁裁决】

1、伙食补助费1295

2、停工留薪工资:3867.5元×6个月-4000=23205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67.5元×9个月=34807.5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67.5元×8个月=30940

5、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867.5元×2个月=7735

合计97982.5

【律师解析】

1、关于经济补偿金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

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由于被申请人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王安,王安招用申请人发生事故受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申请人本次受伤害事故,被申请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对申请人主张要求裁决解除与被申请人的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关于四川**建设工程公司是否要承担卢某工伤赔偿责任问题。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非法承包建筑工程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应当由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

3、本案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四川**建设工程公司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加盖了公章,公司不盖公章,可以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包工头和四川**建设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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