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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企业或大股东常年不分红,小股东如何维权及诉讼

公司法2020-04-26|人阅读

作者:武汉钟哲律师

疫情期间,武汉有很多企业都面临巨大的资金难题,企业希望发展新项目,绝处逢生,需要更多的储备资金进行投资。但有些股东,希望疫情维稳或套现,并不想继续投资,希望公司进行分红,即分配股息红利。分红,是股东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4条和第34条规定,其中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即分红)等权利;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那么,公司或大股东若明确已经告之小股东,不予进行分红,哪些情况和前提下,小股东用何种方法,可以获得分红?

根据《公司法》第74条规定,公司连续 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关于不分配股息红利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届时,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天内,如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可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收购你的股权。

达到上述分红的前提和条件后,小股东分红及收购股权的法律程序,如下:

找到一位企业/公司法的专业律师,进行如下材料的收集工作,准备,进行诉讼:

1、收集所在公司,工商登记成立之日起至今的,历年的《财务报表》,确认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红利。如果没有财务人员,律所都会和会计师事务所有合作关系。比如本所,就可以直接引荐专业的会计事务所专业人员,查阅会计账簿,核算财务报表,配合律所律师的取证工作。

2、收集所在公司自工商登记成立之日起至今的、历年的《董事会决议》与《股东会决议》,确认公司是否对分红作出有效的决议。

3.启动诉讼的前置程序:在律师配合和指导下,不被分红的股东,需先提议召开董事会,并力争通过有关分红的董事会决议;然后再提议召开股东会,力争在股东会上通过分配方案。若股东会最终决议,不予分红,公司股东会不予分红之决定又无正当理由,且明显构成对小股东分红权之侵害时,小股东,即可委托企业/公司法的专业律师,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项不予分红之股东会决议,获得重新通过分红之决议的裁判结果。从而获得,股份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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