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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蔚律师
王蔚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可恶雇主拖欠工资 可怜民工寻求援助

其他2012-12-11|人阅读
王蔚律师,北京专业劳动、侵权、合同纠纷诉讼律师。电话:13521749300010-63837783涉及专业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人身损害、房产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合同审查、调解谈判、常年顾问等 执业机构: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1101200810668930。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46号国润商务大厦B7层。Emailwangwei13082155712@163.com QQ394033197新浪微博http://weibo.com/u/3201344001?wvr=5&lf=reg&topnav=1&wvr=5【导读】赵某夫妻二人于 2009年6月7跟着曹某、杨某(夫妻二人)盖民房做木工,200911月活结束,共拖欠工钱11200元,杨某写下欠款人为曹某的欠条。而欠条显示的权利人却是赵某。经过诉讼,一审判决对方支付拖欠劳务报酬。【案情回顾】——辛苦打工近半载 工资拖欠打白条赵某夫妇二人于200967日从河北承德老家来到北京,跟随曹某、杨某夫妇盖民房做木工。可是到200911月活儿结束,赵某夫妇向曹某夫妇索要工资时,杨某却只给赵某打了一张欠条。而且杨某在欠条上署名为曹某,事后赵某找曹某兑现欠条,曹某矢口否认。——本欲调解却未果 共同被告确定难 2010年8月3上午,律师与赵某夫妇一同找到对方调解,对方不认可欠条是他本人签字,也不承认欠款的事实。2010年律师去花乡法庭申请追加被告,因为申请援助时当事人没有说明该案已经立案,法院不同意追加被告,等庭审根据情况再决定是否追加被告;于是告知法官被告住址并留下联系电话,也可以带法官去送达;关于证据开庭时再补交。下一步的工作就是如何证明曹某与杨某为夫妻关系。为了能够取得证明杨某为共同被告的证据,我们考虑从两方面入手收集证据。第一,申请人所从事的是民房修建,可以去房主家调取承包合同,及承包款支付收条等证据,以证明曹某和杨某为共同承包;第二、委托外地律师调取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2010830201097日、2010913日分别去花乡派出所调取申请人索要欠款的报警记录,又分别前往万柳桥、分钟寺调取房主建房承包合同。因为对方婚姻关系证明很难取得,可以从二人共同承包入手收集证据,现已经取得2分承包合同。为了进一步取得证明两共同被告的证据,2010914日律师电话联系当地律师调取婚姻关系证明,费用300元,第二天将情况告知当事人;下一步如需调取此证据还需详细了解对方当事人确切住所。2010917赵某案件,目前追加被告因为缺乏对方夫妻关系证明,经联系,被告当地律师事务所马律师协助调取夫妻关系证明,费用300元,已经当事人认可。 20101018联系当地律师事务所马律师调取被告夫妻关系证明,目前当地派出所已经证实被告属于夫妻关系,但是还不能出具证明,需请示局长,等待进展。20101022联系河北律师事务所马律师关于被告婚姻关系证明,马律师准备下周一再次去派出所找所长。20101029故城马律师来电话,被告夫妻关系证明已经开出,尽快邮寄,因2次去乡派出所取证,还需邮寄100元费用,已经联系当事人,估计最近这两天就会有结果。2010112日赵某案件去花乡法庭提交对方夫妻关系证明。为了证明曹某与杨某的夫妻关系便花了近两个月,最终得以追加为共同被告,可谓取证之难。——共同被告玩猫腻 现场审理快人心2010115上午准备赵某案件材料;下午前往花乡法庭开庭,对方未到,本案涉及难点是对方不到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可能败诉,目前法官也没有什么好办法,于是找花乡法庭庭长,向他说明情况,法院提出下下周带法警送传票,提前让当事人了解住址,摸清被告准确住址,再及时联系法院强制被告出庭。20101118因对方不出庭,案情无法调查清楚,事后和赵某夫妇去丰台体育中心确定对方当事人施工地址,准备联系法院现场了解情况;因为没有找到被告,法院最后定在下周四下午再带着法警现场审理,如果还是找不到人有可能败诉;20101125当事人来电话,已经确定被告准确地址,带花乡法庭法官和法警去丰体中心,现场审理,对方认可欠条真实,但是主张钱已经结清并由原告签字的收条,再有承认2010年原告跟随被告在通州干活,否认2009年干活的事实。法官通知下周一(1129)上午830分再次开庭;针对上述情况,和原告沟通,关于收条被告很可能已经涂改并增加内容(工资已经结清),如果真是这样申请鉴定可能面临较高的风险,鉴定费高而且是否能够坚定出来字迹前后时间都是问题。目前还有一个选择,既然被告不认可2009年原告跟随被告干活,那么我们想办法证明原告在2009年跟随被告干过活,而且欠条是2009年签的。要求原告联系证人作证,证明2009年跟被告干活。20101129开庭,对方未能按时到庭,缺席审理,审理结束,对方到,法官谈话,对方提交收条:字迹明显改动,并且收款数额与原告起诉请求数额不符,等待判决。20101217日赵某案件判决支持,通知当事人近期办理结案手续。,20101230日赵某案件办理结案手续。法律分析一、存在雇佣事实,形成劳务雇佣合同关系,双方应切实履行合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该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曹某夫妇与赵某夫妇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且赵某夫妇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即建民房,而曹某夫妇则也应该履行支付工资款的义务。二、欠条的效力问题首先,本案中的欠条为杨某所写,但欠款人署名为曹某,即出具欠条的人与实际欠款人并非同一人;不仅如此,债权人的姓名也有错误,将“赵某”写成了“赵某”,因此认定欠条的效力有待论证.其次,如何论证欠条的效力。这里涉及几个问题:1、可以从家事代理行为的角度来说明;2、可以从表见代理的角度来说明。下面我们将逐一论证。1、依据《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解释二》相关规定:该行为属于家事代理行为,对于被告来说有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七条也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经过律师与当地律师的多次调查取证,已经证明了杨某与曹某系夫妻关系。因此,即使欠条并非曹某本人签字,但该字迹属杨某肯定没有疑议。本案中,杨某替曹某签字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家事代理行为。即使不能认定为家事代理行为,也应当认定为表见代理行为。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由于被代理人的缘故使善意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且是在代理权限内活动,从而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表见代理就是事实上没有代理权却发生代理法律后果的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该代理行为是在被告在场的情况下写下,对于原告来说基于被告与写欠条人特殊关系(夫妻关系),而且曹某也没有表示反对,有充分理由认为该欠条反映了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被告应当对其行为负责。三、注意:追加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6、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57、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58、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杨某与曹某系夫妻关系,曹某对外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应将曹某与杨某列为共同被告。★作者简介:王蔚律师于2002年取得律师资格。现为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主要从事劳动争议、人身损害、婚姻家庭等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办理。为人正直、谦和,做事认真负责,先后办理数百起诉讼案件,尽职尽责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李某诉北京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尹某与北京某叶腊石矿职业病工伤赔偿案件李某与保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赔偿案件赵某与曹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案件王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马某等27人与北京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追索劳动报酬案唐某诉刘某、北京某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南通某集团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案件唐某与相某、北京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家政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田某与北京某发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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