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管翊强律师
管翊强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公司能否为其股东对外担保?

公司法2013-07-07|人阅读

公司能否为其股东对外担保?案例:2009年1月,某银行A与某住宅开发公司B签订了人民币80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至同年11月。该银行还与某房产公司C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该房产公司承担借款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该笔借款到期后,B公司与C公司均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催讨不成,原告A银行将两公司诉至法院。经查,C公司系一家上市公司,根据其刊登的年报记载,住宅开发公司B系该公司的大股东之一,在2007年和2008年的持股比例分别为5.02%和1.37%。2009年至2010年,住宅开发公司陆续将其所持该公司的股票抛售完毕。

本案焦点:本案中,借款合同的合法性毋庸置疑,B公司理应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C公司与A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的效力和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是本案的焦点。

相关法律规定:1、《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3、旧《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4、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号 第三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关于本案:依据我国公司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属于禁止性法律规定,法律本身没有对此种担保行为的效力作出例外的规定。相反,国家证券监管部门通过发布有关规范性文件明确上市公司不能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因此就本案而言,在保证合同签订时,B公司是A公司的股东,该担保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确认无效。同时,由于C公司系上市公司,其股东信息已经有效地向社会公开,A银行应当知道B公司作为C公司的股东地位。A银行与C公司对保证合同的无效均有过错,C公司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B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据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上述理由判决B公司归还某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及相应利息;C公司对上述付款不能清偿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关于公司能否为其股东对外担保公司究竟能否对其股东对外进行担保,我们认为,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其对公司对股东个人债务担保依据旧公司法采取了全盘否定的态度,但是依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能够对其股东进行担保。我们认为,根据 “新法优于旧法”的法理,现行的《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已经生效,其在效力上已经取代了旧的公司法,因此从现行《公司法》的规定上来看,公司能够为其股东提供担保,但是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对其在担保的程序上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而对该种限制主要是体现在:1、 法律明确限制董事以公司财产为股东提供担保。董事会作为公司集体行使权力的机关,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在此项担保上没有授权时,董事无权作出以公司财产对股东担保的决定。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公司对外签订担保合同,不能仅仅依照法律一般情况下规定的,如果是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一般应当认定为公司行为的法律规定。公司对外签订担保合同,从外观形式上来讲,必须由公司加盖公章才能确定其有效性。2、 从公司内部审议程序上来讲,公司对外担保须通过股东大会除被担保股东外多数决的同意方可对股东进行担保。

关于担保合同无效后民事责任的确定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如何确定民事责任,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确定担保人责任范围的关键就在于如何认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我们认为,在实务操作中应当以债权人是否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为衡量标准。由于担保行为主要发生在金融借贷领域,因此金融监管部门和各银行发布的有关贷款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可作为重要的判断依据。除此以外,借款人应当事先通过调取担保人工商内档,以查看担保公司的章程、公司股东情况等事项,审核担保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担保的承诺性文件,以确定该担保事项已经按照公司法上规定的担保程序进行决议。若上市公司为担保人的,债权人一般可通过公开披露的信息,结合其他资料审核其担保行为。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股东知情权与分红权诉讼
股东知情权与分红权诉讼1、问题的提出股东出资成立公司,其目的是通过投资行为,将其个人财产转变为公司用于经营的资本,进而根据投资比例分配公司利润,从而使自己的财产
#公司法
人看过
股东知情权与分红权诉讼
如何认定股东抽逃出资
我国《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
#公司法
人看过
如何认定股东抽逃出资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超出其经营范围,该合同是否有效?
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超出经营范围而签订的合同,其效力如何?本文从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超出其经营范围,合同相对方能否以此为
#公司法
人看过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超出其经营范围,该合同是否有效?
如何认定公司住所、主要营业地?有何法律意义?
公司住所又称公司注册地。根据公司法第十条的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对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认定,在司法实务中,通常是以公司登记机关中所记载的地点
#公司法
人看过
如何认定公司住所、主要营业地?有何法律意义?
分公司是否可以对外签订合同?
分公司是否可以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公司法
人看过
分公司是否可以对外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