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贾瑞果律师
贾瑞果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

劳动争议2013-02-27|人阅读

自新的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实施以来,社会各界均认为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为其法定义务,并没有将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义务提升到法定高度。

本文认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同样为其法定义务,如果未履行,则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补缴等。因各地规定不一,本文仅对北京市的相关规定予以了分析。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修订)》的相关规定

作为全国性的条例,该条例对住房公积金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尤其是对其适用范围和法律规定如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注:城镇私营企业是指注册地点在城镇(而非农村),设立的民营企业。

2、《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三)事业单位;(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五)社会团体。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3、北京市现行政策以及住房公积金中心的态度

按照北京市公积金网的信息,主要就两个问题有确定答复。

(1)什么样的单位和职工应当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

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要看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单位是否属于必须建立的单位范围;二是职工是否属于在职职工。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三)事业单位;(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五)社会团体。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