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18条第一项规定: 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你婚前购买的房产应属于个人财产,民事案件中判断财产增值归属应看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但婚姻案件中由于双方身份关系特殊,在判断财产增值归属时应考虑当事人之间基于身份关系对财产增值的贡献问题。
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一方有可能对其个人财产进行了维护、保管、投资等行为,如果该行为足以使财产本身增值,则其对财产增值做出了贡献,那么在处理财产增值部分归属问题时,就应当考虑对行为人结合其贡献比例进行补偿。如果财产增值部分与行为人婚后行为没有必然的联系,即当事人的行为并不足以导致财产价值增加,那么财产的增值部分归财产的所有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