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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区别

刑事辩护2013-06-21|人阅读

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区别

作者:崔斌律师

2013616日,广西南宁市公安局媒体通报,613日晚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路立交桥发生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群体性滋事事件,目前警方已查获56名违法犯罪嫌疑人,另有32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也被刑拘,肇事司机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刑事拘留。

因为一起轻微的交通事故而引发了群体性的滋事事件,数十人被刑事拘留,的确少见,那么为什么警方没有把相关责任人定性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而是定性为寻衅滋事,这里就对这两个罪名进行分析.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与寻衅滋事罪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类。二者在主观方面具有相同的故意,明知道自己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而故意为之,在客观方面实施了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在于:

第一,实施犯罪的地点有所不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地点可能在于任何的场所,包括并不限于私人场所、家庭、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行为实施的地点只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商店、饭店、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

第二,实施犯罪的方法和行为有所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方法或者行为表现为吃拿卡要、斗殴伤害、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等行为;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方法或者行为在公共场所集结,损毁财物、堵塞交通、破坏公用设施、干扰对抗执法工作等行为。

第三、实施犯罪的人数有所区别。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三人以上的群体和单个人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主体也是自然人,但是必须是三人以上达到人数众多。

第四、实施犯罪的过程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实施者可以是有预谋又准备的实施,也有可能是临时起意实施犯罪行为。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实施是有组织的有实现共同意思联络的实施扰乱公共场所的行为。

第五、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刑事处罚结果不一样。

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行为人都会受到刑事处罚。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罪只问首要人员,发起者、联络人、积极实施行为人才可能被判处刑罚。

综上分析:在本次事件中,对于参与者应当区别对待,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相关办案单位需要认真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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