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潘某将自己的车借给朋友钟某使用。不料,钟某在暴雨天行车致使车辆进水,必须更换发动机。车辆维修花费41万余元后,潘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潘某只投保了车辆损失基本险,并未投保发动机损失险这一附加险种,不予赔偿。协商不下,潘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要41万余元的车辆维修费。
近日,海南省三亚市中级法院二审支持了车主潘某的诉求。
法官表示,对于车辆在暴雨中行驶导致发动机进水损坏后保险人是否负责赔偿的问题,双方合同并没有明确约定。但涉案车辆发动机进水的直接原因是暴雨导致,属于保险人应当负责赔偿的情形。本案中,潘某的车辆因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损坏而支付的车辆维修费用,保险公司应当赔付。海南大学法学院童伟华教授表示,该案的判决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可为今后的相关案件提供参考。
来源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