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抚养权纠纷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由此可知,子女在成年之前均可诉请父母支付抚养费。惠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张**诉被告赖**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案号:(2016)粤1303民初5**号】,原被告从小认识,1998年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赖某。赖某出生后,一直跟随原告生活。2016年2月26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确定其对赖某的抚养权。案经受理后,本院征询赖某意见时,赖某对跟随原告生活没有异议。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1303民初5**号
原告张**,女,汉族,1982年4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委托代理人焦**,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香港居民。
原告张**诉被告赖**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家标独任审理,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焦**、被告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从小在一起长大,比较熟悉,1998年原告与被告开始同居生活,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并于××××年××月××日生下非婚生子女赖某。后来,被告到香港定居生活,非婚生子女赖某在国内一直跟随母亲即原告生活至今。现在,非婚生子女已经十五岁了,为了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以及未来的学习教育,有必要确定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非婚生子女赖某归原告抚养;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提交供的证据有:
一、原告的身份证;
二、被告的身份证;
三、户籍簿;
四、出生证;
五、户籍簿;
六、司法鉴定。
被告口头答辩称,对原告起诉没有异议。
被告对其答辩没有提供证据。
根据上述证据,本院查明,原被告从小认识,1998年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赖某。赖某出生后,一直跟随原告生活。2016年2月26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确定其对赖某的抚养权。案经受理后,本院征询赖某意见时,赖某对跟随原告生活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请求确定其对赖某的抚养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非婚生女赖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
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家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思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