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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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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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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案件的证据

离婚2013-05-28|人阅读

关于离婚案件的证据

(一)当事人身份情况的证据: 1、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复婚证; 2、有代理人的,其代理人身份的证明和代理事项、权限、期限、形式的委托书。(二)当事人婚姻基础方面的证据: 1、婚前相识、相恋经过的自述及介绍人的证言;2、有关物品、信件; 3、包办、买卖婚姻的证人证言; 4、婚后情况自述、邻居证言。 (三)证明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的证据: 1、草率结婚的自述及有关知情人证言、婚后仍无感情的陈述;

2、一方或双方有虐待对方或对方亲属的事例,有关人员的证言;

3、有能够证明一方骗婚的证据; 4、包办、买卖婚姻的证人证言,物证; 5、人民法院对一方的重婚认定法律文书,赌博、酗酒的证明,一方被判长期徒刑的判决书;6、公安机关出具的一方失踪的证明,人民法院认定一方失踪的判决书;7、县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

8、婚后分居的证明; 9、其它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

(四)证明离婚财产的证据: 1、双方各自财产的来源证据,财产取得时有关证人证言;2、共同生活期间取得财产的证据; 3、子女各自财产的证明; 4、房屋产权的证明、合资建房的证据、证人证言;

5、个人债务及家庭债务的证据。 (五)证明子女抚养能力的证据: 1、双方的经济收入证明; 2、双方教育水平的证明和生活环境优劣的证明;

3、对于子女抚养的有利条件的证据4、确定抚养费的参考材料。 (六)女方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起诉离婚的证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通奸怀孕; 2、淫乱或卖淫怀孕; 3、非法与他人姘居或重婚怀孕; 4、分娩后一年内下落不明的证明。 (七)对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被告患有精神病且无法治愈的医院证明; 2、被告因犯罪被判刑的判决书; 3、被告与他人通奸或淫乱、卖淫,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人员的证言、被告的陈述。(八)其它原因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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