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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点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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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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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点的解读

201283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听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订。

一、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

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利益的驱动下,社会诚信,日渐下降,甚至在民事诉讼中出现一些“诉讼欺骗”的现象。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第一条就是将“诚实信用”作为一条新的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诚实信用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同时,在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了“骗讼”行为的法律责任。

我们都知道法律原则,是一种概括性的规则。社会是发展的,法律也同样是发展的。准确的法律规则,不能穷尽社会生活中所有的事实情况,更不能全部预测社会未来发生的情况。所以法律原则在法律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法律规则对社会生活中的一些情况没有具体规定的时候,就可以依据法律原则来进行判断。民事诉讼过程中,很多诉讼参与人,为一己私利,做出这样那样的欺骗行为。当然民事诉讼法对这些行为罗列了一些责任规则,但是这些规则,对于纷繁复杂的民事诉讼来说,是寥寥无几。所有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确立,对这些各式各样的欺骗行为有一种很好的约束力。

二、扩大了当事人选择法院的范围

新修订的民诉法第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改变了原民诉法仅允许当事人对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的约定,增加了当事人对财产权益纠纷也可以选择管辖的权利。但是这种选择仍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纠纷的法律,民事活动的精髓是“意思自治”。虽然民事诉讼法是属于公法范畴,这一点充分体现公法和私法的紧密衔接、相辅相成。

三、明确了某些案件的管辖权

新修订的民诉法增加一条作为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明确了公司在自身发展中出现的有关公司内部的纠纷,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审判,又能更好的保护公司的利益。

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这有效控制了上级法院随意将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的情况,保证案件审判的质量。

四、明确规定了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

近些年,在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中,频频出现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食品安全等公共事件。公益诉讼是指,代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某一群体利益而进行的诉讼。近些年来,由于公益诉讼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所以在公益诉讼中,存在诉讼主体不明确、立案难、取证难等诸多困难。而在公益诉讼中受害者往往是社会公共利益和大多数人的利益,公益诉讼需要被法律所明确的呼声越来越高。新的民诉法的修改,明确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这一修改对公益诉讼有着重大意义,但是对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仍然不明确,“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仍需要进一步明确。同时,将个人排除在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之外。

公益诉讼中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应当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做出明确的规定,否则,公益诉讼更无从提起。

五、对证据和举证责任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

明确规定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计算机应用的普及,电子数据已经成为记录人们行为的重要载体。科学技术的发达,很多人的行为能够通过电子数据完全记录下来,并且能回访当时真的情境。新民诉法,应社会的要求,将电子数据确立为一种证据的形式也是众望所归。近些年,在诉讼过程中,不断有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据出现在法庭上,这些证据对证明某些事实具有很大的作用。

同时,我们应该注意到,民事诉讼法中各种证据的排列顺序也有调整。“当事人的陈诉”放在证据种类的第一位,说明该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

修正案将“滥用诉权”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有效的限制了诉权的滥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未及时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予以训诫、罚款、赔偿拖延诉讼造成的损失、不予采纳该证据。”这明确了对滥用诉权的行为,法院有权进行处罚。

对鉴定结论有意见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新的诉讼法,增加这一点,对鉴定机构具有很强的约束力。根据该条款,鉴定机构在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时候,其必须出庭作证,也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的事实。

增加了“拍照、录像等方式”的送达方式。在受送达人拒绝接收送达文书时,除了邀请基层组织人员见证送达外,增加了拍照、录像送达的方式。这种方式送达是见证送达的一种进步形式。在电子数据科技发达的时代,有效的利用这一技术,也体现了法律与时代前进的步伐发展。跟重要的一点是提高了诉讼的效率。

六、明确的规律打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

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保证依法行使审判权,正确实施法律的重要制度,对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建议作以下补充修改:

1.增加监督方式。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抗诉一种监督方式。根据近年来一些地方的试点探索,建议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并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发现有错误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修正案草案第一条、第四十四条)

2.扩大监督范围。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和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能否实行检察监督。针对执行活动中一些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调解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建议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同时,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修正案草案第一条、第四十四条)

3.强化监督手段。建议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因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查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并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修正案草案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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