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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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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撞车事件法律分析

商标法2012-11-23|人阅读

近期,有媒体报道,华硕通过网络视频公布了其Vivobook及Vivotab两个系列笔记本及平板电脑产品,因与步步高旗下智能手机品牌VIVO存在商标撞车的情形,从而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业界之所以关注和讨论该事件,原因主要在于:一、步步高和华硕分别是所在行业领域的知名厂商,拥有较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发生在两大行业高手之间的任何一点争议或摩擦都会吸引媒体的眼球,并对相关行业造成一定的影响;二、两大公司的最新智能终端产品存在商标撞车-商标核心部分皆为VIVO,从而有可能引发两大公司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三、事件的主角分别来自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类似于唯冠与苹果IPAD商标之争,涉及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和市场竞争格局。 业界关注的焦点主要在于:华硕的Vivobook及Vivotab系列笔记本及平板电脑是否对步步高的VIVO商标构成侵权? 笔者认为,要判断华硕是否对步步高构成商标侵权,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 第一、步步高是否拥有VIVO品牌的商标专用权,即步步高是否在中国大陆注册有VIVO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是什么? 笔者经查询得知,步步高公司在第9类的“电话机、手提电话”等商品上已经注册有第7690827号VIVO商标,在第9类的“笔记本电脑”商品上也正在申请注册VIVO商标,而在与智能手机、笔记本电脑相关的第38、42类服务项目上也已经注册有VIVO商标。可见,步步高享有VIVO商标在手机等产品及相关服务上的商标专用权。 第二、华硕是否会在中国大陆发售Vivobook及Vivotab系列笔记本及平板电脑? 我们知道,知识产权保护是具有区域性的,在某个国家或地区享有知识产权权利,不代表在该国家或地区以外的范围也享有相关权利。作为全球最大的智能终端产品市场之一,中国大陆市场显然是华硕不可能忽视或者放弃的,从华硕通过网络视频广告进行许诺销售,到在大陆市场投入相关产品进行实际销售,华硕显然是在用行动证明其不仅在大陆进行发售Vivobook及Vivotab系列笔记本及平板电脑,而且还要将该品牌打造成其智能终端产品的主要副品牌,类似于三星的GALAXY。 如此,华硕在将Vivobook及Vivotab品牌产品投入市场之前,应该知道步步高的VIVO品牌,步步高通过《非诚勿扰》等平台对VIVO品牌进行了广泛宣传,而且还在北京水立方进行高调的VIVO品牌产品发布会,华硕难道不知情?还是认为其产品与步步高产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者华硕根本就没有考虑到商标会撞车的事?这一点让外界充满好奇。 第三、华硕发售的笔记本及平板电脑与步步高的智能手机产品是否属于类似商品? 在商标侵权判定原则中,首先应判断涉案的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只有满足商品相同或类似这个大前提,才构成商标侵权的基础。华硕与步步高的产品显然不是相同的商品,前者涉及的是笔记本电脑和平板电脑,后者是智能手机。 那么是否属于类似商品呢?按照商标注册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笔记本电脑和手机是属于第9类商品中的不同小类(类似群组),即不属于类似商品。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即尼斯分类)及我国的使用实践制定的,是商标审查人员、商标代理人等判断商标和服务是否类似的主要依据和参考工具,并不是唯一性的法规性文件,对某些商品和服务是否类似还要结合商品的功能、用途、交易方式和具体的服务行业、服务实施场所、服务的对象等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普通消费者观念中的类似商品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类似商品不一致的例子十分常见。比如生活常识中作为类似商品而被统称为“家用电器”的洗衣机、电冰箱、电动刮胡刀、电熨斗、电动按摩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则分别属于不相类似的第7类、第11类、第8类、第9类和第10类。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属于同类的商品在相关公众的认识中未必构成类似商品,如汽车与汽车用的耐磨轴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如果是在几年前,特别是在谷歌android等智能手机操作系统广泛运用市场之前,手机与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在我们看来还难以构成类似商品,但在智能手机、平板电脑、超级本等各种智能移动终端广泛流行的今日,手机与电脑已经高度融合,以至于难以明显区分两者之间的界限,两者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都相同,相关公众一般也会认为两者存在特定的联系、容易造成混淆。所以,笔者认为两者在实际使用中是属于类似商品。

第四、华硕的Vivobook及Vivotab商标与步步高的VIVO商标是否构成近似?

华硕Vivobook及Vivotab商标的主要显著部分都是“vivo”,book和tab这两个单词已经广泛使用在笔记本电脑和平板电脑领域,比如macbook,galaxytab等,属于行业通用名称或词汇,没有显著性。因此,Vivobook及Vivotab与VIVO实际上是构成近似商标的。

也有评论认为,华硕的Vivobook及Vivotab在实际使用中是与其公司商标“ASUS”一起使用的,如“ASUS Vivobook”或“ASUS Vivotab”,这样就能与步步高的VIVO商标区分开来,笔者不赞同该观点,笔者认为华硕即使以该方式使用Vivobook及Vivotab商标,也可能与步步高的VIVO商标构成反相混淆。

综上所述,华硕撞车步步高的VIVO商标,极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存在巨大法律风险。在此,笔者建议有志做大做强的公司,在进入某一市场或推出某一品牌之前,一定要对相关的知识产权进行检索分析,采取充分的预防措施和预案,防止出现类似于苹果ipad商标的境遇。 (作者: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王小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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