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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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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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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名买房的几点

合同纠纷2021-07-15|人阅读

目前我国实行的房屋限购政策使得“借名买房”行为盛行,很多不具有购房资格的人通过有资格的人买房后过户来得到房子,对于这种情况新疆高院作出过判决:

不具有当地购房资格借名买房请求办理过户手续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再审民事裁定书(2015)新民申字第1879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已确认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章借名买房系无效行为。国家对双方争议房屋的交易有特殊规定和限制,购买人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购买资格具有专属性。本案中申请人因不具备购买军队经济适用房的条件,而借用被申请人的名义购买军队经济适用房,该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应属无效行为。关于承担责任比例问题,对于购买军队经济适用房有特殊规定和限制,购买人具有专属性。双方当事人对此规定均明确知道,故对借名买房行为的无效后果,双方均有过错。对造成的相关损失,双方均应承担责任。

法律规定:1.《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2.《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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