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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阳光律师
胡阳光律师
江苏-徐州
主办律师

房子被过户,公证处有责

其他2013-09-29|人阅读

房子被过户 房产律师称公证处有责

2008年,家住铜山区的李女士与丈夫陈某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对半分。同年811日办理分割手续时,两人大吃一惊:早在2006年,房屋已过户到昔日好友彭某名下。他们打彭某电话,无法接通,找到他的住所,人早已不见踪影。

原来,彭某曾伪造了夫妻俩的户口本、结婚证、房屋两证等证件,还找来一对男女冒充李女士夫妇,到公证处办理卖房手续。

在李女士的坚持下,公证处撤销了卖房公证。然而,由于房屋已经过户,李女士四处奔波依然无法收回房产。

去年年底,此案开庭,彭某虽经法院传唤却仍未现身。法院审理认为,彭某所请的假冒夫妻无权处分李女士与陈某的财产,整个交易工程存在伪造、隐瞒等行为,不构成善意取得。对于彭某的刑事责任,李女士可通过报案另行主张。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彭某与假“陈某”签订的《徐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目前,李女士已收回涉案房产。

胡阳光律师:公证处应担责

针对本案,胡律师律师认为:彭某既能请案外人假冒李、陈夫妇,且使用伪造证件通过公证,那么,公证机关在进行审查时是存在瑕疵的。若此事给李女士造成了经济损失,可另行诉讼向相关行政机关索赔。

胡律师提醒

若房屋遭他人非法过户,可依靠证据向法院起诉,以取消非法合同的效力。对于私“窃”房产的不法分子,应及早向公安机关报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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