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黄某有三儿一女,均已成年,黄某多年一直与长子一家居住,考虑自身年迈体弱,故准备留一份遗嘱,将遗产留给长子,2002年2月,黄某将长子和邻居召集到身边,并让邻居作为见证人,有邻居执笔,黄某立下遗嘱,将其名下的房屋和门面房全部留给长子,遗嘱立完后,遗嘱人和见证人签了字。
2005年12月,黄某过世,几个子女因遗产闹起来,其他几个子女认为黄某不会立这样的遗嘱,所立遗嘱是在长子的逼迫下和欺骗下而立,几个子女争执不下,认为自己是法定继承人,黄某立遗嘱时自己不在场,该份遗嘱应为无效遗嘱,遂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黄某遗产。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黄某遗产按法定继承顺序其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
法律观点:当遗嘱人因身体原因不能或不愿意亲笔书写遗嘱时,可以制作代书遗嘱,代书遗嘱要符合法律规定,有效的代书遗嘱应具备以下几点:
1、有两个以上的现场见证人;
2、可由其中见证人之一为代书人;
3、遗嘱上须标明年、月、日;
4、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都要本人亲自签名。
5、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能做遗嘱见证人。
其中要注意的是遗嘱人立遗嘱不需要获得其他任何人的同意,有自由处分其财产的权利,但在立遗嘱时,要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在上述案件中,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同时又是黄某遗产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的合法见证人。因此,该份代书遗嘱属于无效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