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质证
前已指出,对证据的审查不是日的,目的是通过审查发现问题进行质证。对证
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也是如此。根据《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的有关规
定,律师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质证:
1.通过事先审查充分做好向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质证准备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律师对于证人证言的质证不够重视。法庭质证时,一般由
公诉人对证人证言作摘要性宣读,有的案件证人较多,证人证言又繁琐,公诉人宣
读过程中有的律师显得不耐烦,不注意听,加之公诉人宣读的往往都是对被告人不
利的内容,律师听完后往往以没意见或者无异议来回答。这样的质证效果显然是
大打折扣的。要改变这种情况,律师首先要高度重视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质
证。为此,在庭审前要全面、深入、细致地审查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发现并归纳
存在的问题,做好在法庭上质证的充分准备。这就是所谓“不打无准备之仗”。
2.对瑕疵证人证言、被窖人陈述的质证
有瑕疵的证人证言、被被人陈述是指在内容七没有问题,只是在收集程序和方
式上有一定瑕疵的证人证言,被。藩人陈述。例女Il:
(1)证言或陈述笔录上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或者没有填
写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
(2)询问的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3)笔录中没有记录告知对方应当如实作证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
法律责任内容的;
(4)笔录中反映出在同一时问段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等等。
对于这些有瑕疵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律师经审查发现后在质证时应当提
出。对于这些瑕疵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根据《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14条
的规定,有关办案人员能够补正或者作m合理解释的,法院可以作为证据采用。但
如果没有作出合理解释,仍然小I叮以采周为证据。
3.对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人证吉‘、被害人陈述的质证
根据《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的有关规定,下列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能
作为定案的根据:
(1)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2)收集程序和方式小合法的证人证占、被害人陈述,诸如询问不是个别进行
而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没有经对方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证
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提供翻译而没有提供翻译形成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3)证人、被害人作证时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
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被害人提供的证言。
对于上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辩护律师在审查证据时一旦发现,就应当、也
有权在法庭质证时明确提出,要求法庭不得将上述证据作为定案根据。
4.对于有异议且对定罪量刑有霞大影响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有权要求
证人、被害人出庭作证,对其进行当面质证
对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存在的问题,有的不需要证人、被害人出庭就可以
进行质证,譬如以上两类情况,但有的证人证占、被害人陈述在内容的真实性、客观
性上存在问题,被告人、辩护人对其有异议,并且这些异议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在此情形下,根捃《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15条的规定,被告人、辩护人有权要
求证人、被害人出庭作证,接受质证,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相关证人、被害人出庭作
证。如果经依法通知证人、被害人不出庭,对其书面证言、陈述经质证无法确认的,
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此外,未出庭的’征人、被害人的书面证言出现矛盾,经质证
不能排除矛盾且无其他证据印证的,也小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辩护律师应当熟练掌握这些规定,在诉讼t扣依法行使这些权利,对证人、被害
人进行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