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证、书证的质证
以上讲的是律师对物证、书证的审查问题但是审查本身不是目的,审查物
证、书证的目的主要是为辩护律师向控方的物证、书证进行质证打好基础,通过审
查发现问题,在法庭质证时对控方指出,向法庭提出,以影响法庭对案件的裁判。
对物证、书证的质证,应针对物证、书证本身存在的问题,通过提出质疑,否定其证
据效力。就单个证据的质证来讲,通常是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
面提出问题、发表意见。因为否定了证据的客观性,就使该证据失去了证明的事实
基础;否定了证据的关联性,就使该证据割裂了与待证案件事实乏间的联系;否定
了证据的合法性,就使该证据丧大了作为证据的法律资格。但是,对物证、书证的
质证不能局限于、分散在一个一个孤立的证据卜,还要注意从物证、书证的相互联
系上、整体关系上进行质证。
根据《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的有关规定,对物证、书证的质证一般从以下
几方面展开。
(一)对物证、书证证据不足的质疑
1.对物证、书证证据不足的解读
在诉讼法上,“证据不足”一般是针埘全案而言的,但在此处,仅限于物证、书
证而言,是指在某一案中应有的物证、书证是否充分或充足,对于物证、书证不足
的,律师应当提出质证意见。
2.对物证、书证不足的质疑
在司法实践中,物证、书证不足的主要原因,往往在于侦查人员在勘验、检查、
搜查中已发现可疑的血迹、指纹、足迹、字迹、毛发、体液、人体组织等痕迹或物品,
但他们认为与案件事实没有关系,因而没有提取或者提取后没有检验,或者应当在
现场发现、提取上述物证、书证,似由于主观上的原因或客观条件的限制忻没有提
取。基于此,律师在办案中应当注意这蝗问题.首先在审查物证、书证时善于发
现;其次在法庭质证时,及时向法庭提出,例如,在一起受贿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于某收受刘某所送的人民i币io万元,并利用职权为刘某谋利。王某承认为
刘某谋利的事实,并认为这是正当、合法的其职务分内的事情,但不承认收受10万
元人民币。案内刘某的证词称其昕送10万元是在送钱的。.周前从银行取出来的,
一周后送到了刘某的家中。但是控方没有收集并提供刘某从银行提款的有关书
证。对此,辩护人认为,在被告人不承认受贿而刘某又作出其从银行取出10万元
尔后送给王某证词的情况F,应?I,到银行调查并收集刘某是否到银行取款的有关
书证,这对判断、确认千某是_否收受10万元贿赂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控方没有收
集并提交法庭,明显属于证据不足。又如,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害人在自己
家中被杀后分尸,但被告人否认犯罪事实,其供述当日他确实去过被害人的家,与
被害人发生口角后就离开了,并儿是从被害人家唯一的大门离开的。但是,现场勘
杏笔录表明,案发现场房间的门是反锁的,屋取的窗户则是打开的,在窗户上提取
到了指纹但不是被告人的。同时还在窗外发现、提取到了一枚足迹,对此没有进行
鉴定。面对这些证据,辩护人提出,仅就物证析斋,控方证据不足,一是被害人王某
家门上是台有被告人的指纹没自提取也没有说明;二是被害人家窗外的足迹既然
已经提取应当进行鉴定,是否与被告人有火,是否与窗户I:所留指纹有关,都应当
通过鉴定进一步查明。
3.物证、书证证据不足的后果
对于物证、书证证据不足的.《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7条规定:“对在勘
验、检查、搜查中发现与案件事实.t】.能有关联的m迹、指纹、足迹、字迹、毛发、体液
人体组织等痕迹和物品应当提取而没有提取,应当检验而没有检验,导致案件事实
存疑的,人民法院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人民检察院依法可以补充收集、调
取证据,作出合理的说明或者退州侦查机关补允侦查,调取有关证据。”可见,辩护
人提出物证、书证不足的质证意见,是有法律依据的,能够得到法院的重视和采纳。
辩护人在办案中应当莺视从这方I伍提出质证意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