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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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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居间老师喊单亏损几十万手续费高维权挽回损失案例

期货2021-11-29|人阅读

基本案情(以下根据当事人反映情况整理):

2017年12月,上海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咨询公司)工作人员椎荐我在其指定的XX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期货公司)开户进行期货投资,称其为XX期货公司代理机构,并夸大该投资十分安全,利润巨大。2017年12月下旬,我在没有进行过任何模拟操作、也未有收到风险提示、未签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就为我开设了XX期货交易客户号:10XXXXX8。整个开户过程XX咨询公司、XX期货公司都未告知我风险,也根本没有对我进行客户风险提示审核评估,不负责地引诱我入市交易。我开户入金后,又不断诱导我加大资金,称资金达到50万才可以加入高级团队由专业理财老师指导我喊单操作。我在其不断诱导下,入市资金逐级增大。后由江XX老师为我提供指导操作期货,她一直让我频繁操作,买进卖出。频繁喊单下的操作更是产生了大量的手续费。但是,效果并非开户时说的可以有很高的收益回报,相反我却损失了56万元。而查询了我的交易报表后,发现手续费竟然高达22万元。后来,我才得知我的手续费远远高于其他期货公司,高出近一倍。XX咨询实际为XX期货公司的代理机构。由于我的账号被挂在XX咨询公司下,所以我的手续费标准是由XX咨询公司指定的。但是,我开户的时候从没有人向我告知这些。XX期货公司是由其代理机构出面喊单指导投资者频繁操作,赚得更多的手续费。

律师评析:

律师接受委托后,分析如下:期货经营机构在从事经纪业务时,要按规定主动向投资者提示期货交易风险,并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XX咨询公司没有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资格,其打着XX期货公司代理机构名义,非法进行期货指导喊单的行为也是违反证监会规定的。XX期货公司对此也是明知的,并从收取到的客户的手续费中支付部分给代理机构。

XX期货公司的这些代理机构,他们一直利用QQ群、微信、等现代社交平台、软件,进行包赚不赔等极具诱惑的宣传,通过违规开户、喊反单、频繁喊单,重仓操作等手段,从而达到赚取高额手续费,分享客户亏损资金的目的。即便XX期货公司所说的客户开户时必须签署上述协议书内容才能开户,但是这些电子协议书全部都是格式条款,XX期货公司根本没有尽到合理提示义务。

案件结果: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整理了所有证据,并起草了律师函,分别发给期货公司和代理商。后双方经过多次谈判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当事人挽回了大部分经济损失,共计退赔了当事人10余万元。

法律规定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是指期货公司基于客户委托从事的下列营利性活动:

(一)协助客户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操作流程,提供风险管理咨询、专项培训等风险管理顾问服务;

(二)收集整理期货市场信息及各类相关经济信息,研究分析期货市场及相关现货市场的价格及其相关影响因素,制作、提供研究分析报告或者资讯信息的研究分析服务;

(三)为客户设计套期保值、套利等投资方案,拟定期货交易策略等交易咨询服务;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活动。

该办法第三条规定,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

未取得规定资格的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

该办法第四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公平对待客户,避免利益冲突。

该办法第六条规定,期货公司申请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二)申请日前6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三)具有3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2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少于5名,且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最近3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四)具有完备的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制度;

(五)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六)近1年内不存在被监管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以专业的技能,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对期货投资咨询服务能力进行虚假、误导性的宣传,不得欺诈或者误导客户。

第十三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时,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客户做获利保证,或者约定分享收益或共担风险;

(二)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三)利用期货投资咨询活动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进行内幕交易,或者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

(四)以个人名义收取服务报酬;

(五)期货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在开展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时,不得接受客户委托代为从事期货交易。

第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事前了解客户的身份、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情况,认真评估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并以书面和电子形式保存客户相关信息。

期货公司应当针对客户期货投资咨询具体服务需求,揭示期货市场风险,明确告知客户独立承担期货市场风险。

通过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只能由符合一定条件的期货公司来进行,并不是所有期货公司能够从事。期货居间人根本没有资格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但是,期货居间人从事的期货喊单,就属于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其这种做法已经违规,属于非法经营。

实践中,期货居间人的喊单、频繁刷单,一般都统称为恶意炒单,对于以上行为是明令禁止的。对于如何规范期货居间人的行为,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期货业协会曾经发布《期货公司委托开展中间介绍业务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但并没有实际生效。因此对这一部分属于盲区,但恶意炒单行为肯定是明令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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