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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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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合伙人律师

从上海XX长江原油亏损100万一案律师谈法院判赔偿重要要点

风险投资2022-12-20|人阅读

案情简介:

某投资人在某长江平台开设了账户,并绑定其建设银行账户进行出入金,参与交易。投资人因从事“长江油”、“长江银”合约交易交易损失为100万元。本案后诉至法院历经一审二审,投资者获得胜诉。

二审法院对案涉期货交易案件的主要争议点归纳如下:一、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二.案涉交易的效力认定是否适用行政前置程序;三、案涉交易是否符合期货交易特征;四、交易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如何认定。

荆华律师认为,起诉系基于合同无效后果的处理,赔偿损失请求权产生于合同关系被确认无效之时,投资者相应诉请未超法定诉讼时效期间。故投资者起诉时效并没有问题。

行政机关对对案件认定和处理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认定和处理是两个法律程序,两个程序不存在先后之分。并无法律法规规定针对案涉交易行为效力认定必须应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行政机关处理和认定不作为民事交易行为效力认定的前置条件。关于案涉交易的性质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规定,期货交易一般有如下特征:一是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所谓标准化合约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交易者将此类合约作为交易对象,订立合约时,并非全额付款,而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即可买入或者卖出;合约订立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结自己的权利义务。二是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故长江联合作为现货交易场所,未经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而长江平台实质上组织了期货交易相关活动。

第一,案涉交易特征符合标准化合约特征:第二,除了符合期货交易的基本形式要件外,《交易商入市协议》还规定,交易中心实行强行风险控制制度,当乙方(客户)账户风险率小于100%时,乙方交易保证金不足,乙方须考虑追加交易保证金或者减少持仓,直至乙方账户风险率等于或者大于100%。当账户风险率小于50%时,系统将乙方剩余持仓进行全部强行平仓,以上特征都表明案涉交易脱离现货交易存在。最后,从交易目的看,投资者所有交易均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未发生实物交收。结合交易所交易规则以及其允许客户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必真实交割实物,可以认定双方交易的实质目的并非转移实物所有权,而是通过价格涨跌获得收益。综上,案涉交易符合期货交易活动的构成要件。作为现货交易场所,未经批准开展期货交易活动,属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情形。

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应采取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相结合的方式。就目的要件而言,主要是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就形式要件而言,根据国发〔2011〕38号文和国办发〔2012〕37号文的有关规定,一般有如下特征: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所谓标准化合约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交易者将此类合约作为文易对象,订立合约时,并非全额付款,而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即可买入或者卖出:合约订立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所谓集中交易是指由现货市场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并未促成交易提供各种设施及便利安排。集中交易又可细分为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交易方式。

同类案件

2015年7月起,由XX交易所会员单位XX公司工作人员介绍,向张某推荐“XX油”交易,并夸大XX油投资十分安全,利润巨大。2015年12月,张某在没有进行过任何模拟操作、也未有收到风险提示、未签书面协议的情况下,XX公司就为其开设了XX联合交易所账户。张某首期入金人民币20000元到该账户,后因亏损,XX工作人员又不断诱导张某加大投资,称公司有专业理财师进行喊单,帮助翻本。后张某又陆续入金人民币120000元,仅一个月时间,张某共计损失了人民币80000元。

办案经过承办笔者律师接受张某委托后,建议并经张某认可,先对本案进行诉前和解。律师先后向XX联合交易所和XX公司出具了《律师函》。依法向其告知了如下事项:1、XX司的上述行为已违背了《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发[2012]37号)的精神。2、张某经查询并了解现货交易等相关政策,认为交易所和XX公司的经营行为是违法的,其与两司的交易行为应全部为无效交易,交易所与XX公司应退还其所有亏损的资金80000元。3、请XX公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五日内与本律师联系,就张某与贵司的XX油投资纠纷解决事宜进行协商。希望交易所能认识到自身及监管存在的问题,及时退还张某的全部款项。交易所和XX公司收到律师函后,先后与张某取得联系。交易所表示已正式受理张某的投诉。张某后按交易所的要求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据主要是针对指导老师夸大宣传,违规喊单的证据。

案件结果交易所联合会员单位XX公司与律师进行调解沟通。经过律师一段时间的交涉和沟通,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由XX公司依法退还扣除张某交易手续费后的资金。

律师结语

2020年前期同类型的一些原油、贵金属纠纷案件,很多都是经调解结案的。但在2020年后的案件,基本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诉前调解必须经双方自愿,任何一方交易所或会员单位不同意调解的,无法强制。本案诉讼时效从被依法确认为无效交易起为三年,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注意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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