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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还是买卖?律师评析一起XX碧波庭养生项目退款解除合同案例

诉讼2022-12-27|人阅读

案情简介原告王XX和被告姜X系朋友关系。被告有一家养生理疗馆。2020年下半年,被告向原告称让其加盟XXX碧波庭养生仪器加盟项目。原告因信任被告,听其一段时间宣传后,就与被告姜X签订了加盟合作合同,分两笔向被告姜X转账了138000元准备订购3台碧波庭养生仪器及一些附件产品(养生产品如精油、套盒等)。但数天后因家人反对,原告王XX向被告提出退款不予加盟了。被告告知原告无法办理退货,称已经下订单向厂家订货了。后原告签收了一台仪器,尚有两台仪器未发货,且原告明确表示会拒收。被告提出要原告填写退货单,但原告不同意扣除相关费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后原告诉诸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下的两台仪器和附件费用96000元。

荆华律师认为:1.本案中原告通过加盟合作形式与被告签订了合同。虽然合同名为加盟,但是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内容的约定,没有任何合作与分成的约定,因此双方之间实则构成买卖合同关系。鉴于双方买卖合同成立,被告已交付原告一台仪器的事实,对于原告已领取的该台仪器,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毕。在原告没有退货的情况下,已经签收的已经使用的这台仪器如果没有质量问题,没有合理理由退货。但是,如果仪器使用上如有质量问题,原告仍可以以合法形式主张自己的权益。2.对于另两台XXX碧波庭养生仪器,原告后拒收并要求被告退回货款,被告也表示同意办理退款手续。但是认为需要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律师认为,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买卖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原告并没有给被告造成额外的经济损失。被告对此也未能进行举证。根据原法律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合同解除后,故被告应退回原告其余两台仪器费用。3、引申加盟和特许经营的知识: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加盟被骗签订合同的,受欺诈方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维权方式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或撤销该合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关于特许人需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以及具备两店一年之规定,系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特许人不符合,合同也应当无效;合同即便有效,若特许人将无专用权的涉案商标授权原告使用,也构成违约。特许人和加盟商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合同应当解除;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后,特许人应当返还合同款项。同样有加盟纠纷或疑问的也可以随时将案情发送给律师,以获得律师针对性的建议。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其中,受欺诈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事由之日起的一年内,请求予以撤销。

本案证据:原告提交的合同、产品介绍资料、双方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被告提交的发货单等。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解除,由被告姜X一次性返还原告王XX 96000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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