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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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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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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2-12-12|人阅读
辩 护 词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王某父亲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二人担任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通过庭前的阅卷、会见被告人以及刚才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首先,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有抢劫罪不持异议,被告人王敏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具体如下。第一、被告人在抢劫过程中均是辅助、配合他人犯罪,属于从犯。年龄上王某出生于1994年在三名被告人中是最小的,在抢劫过程中起意抢劫和提出抢劫均不是王某,受害人在公安侦查时也多次提出是高个,长头发的抢的手机和钱,在三名被告中,王敏个头最小,抢得的钱物在案发时也不在王某手中,可见王某不是组织犯罪、实施殴打,掌管被抢钱物的主犯,在犯罪过程中也只是配合、辅助他人犯罪,从这一点来看,可以看出被告人王某在参与犯罪时无论是主观上还是在客观行为上一直都是被动的,而不是积极的。第二、被告人王某参与犯罪时属于未成年人,至今还没有达到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接受的文化教育较少,思想不成熟,易冲动,容易受他人的影响,且是初犯偶犯,其本质恶性与社会影响并不大,容易教育改造。第三、被告人归案后,悔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坦白、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并愿意积极缴纳罚金,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罪行,可改造性较强。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在本案中系未成年人初次犯罪,其具有法定或酌定应当从轻、减轻的情节,具备宣告缓刑条件。被告人王某只是一时冲动受他人影响参与了犯罪,通过继续教育能够得到改造,特别是通过这一次犯罪和公安民警的教育也使王某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严重错误,据此,特请求合议庭给予充分考虑,减轻量刑,建议判处缓刑,给被告人王某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否则,将会影响其幼小人生的启蒙,不利于其今后成长和发展,望合议庭坚持刑罚的基本原则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被告人王某宣告缓刑。辩护人 王文杰律师 二0一二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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